跟老婆一人一間,兩間在A7,
目前在規劃幾年後出場的操作方式。
A 自住,掛我名下
B 低總租人,掛我老婆名下
預計A滿6年時賣掉。
400萬免稅額。這應該沒問題。
賣掉A後買C,換總價高一點的自住。
買C後的兩年內,賣B,B重購退稅。
簡單來說,一般人是買A賣C重購退稅A,但我A自住會滿6年,所以拿來退稅B。
並且,B為了要符合「自用退稅」
前幾年就正常出租、正常申報,但在最後賣前一年多會把租客趕走,改自用(畢竟我A賣了
我看重購退稅的自用定義寫一年內沒出租,
意思就是我最後一年自用就可以了吧?
https://i.imgur.com/2onnbrg.jpg
上面寫的文字比較難讀,
時序表如下:
X年購入A&B,我戶籍入A
X+5年,把B租客趕走,老婆戶籍遷B自用。
X+6年,A賣掉。免稅400萬。(可能跟買家談回租A一段時間,也可能就真的搬進去B自住)
X+6~X+7,買C。
X+6~X+8,賣B,藉由重購C退稅B
我自己研究了下法規,應該是沒踩到法規什麼的吧?
另外,如果這幾年間,還有餘錢,買了D(應該會是低總出租),國稅局會不會覺得這兩人就是投資客 導致自用認定東刁西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