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為新手管委會成員,
最近碰上一個棘手的住戶要求,
想請教各位大大意見。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大樓是將近30年的大樓,
大樓門口有走廊供行人通行,
為確保路過行人及住戶出入安全,
有在三樓外牆裝遮雨板避免雨天路面溼滑。
但最近三樓住戶因遮雨板影響三樓通風,
要求管委會拆除遮雨板,
並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點: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
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
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主張三樓樓層的人有樓層自主權,可以要求管委會拆除,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無權干
涉。
想請教的是,該住戶的主張是合理的嗎?
首先,這遮雨板不是違建,而且已存在近10年。
再者,此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其實有點模糊,
遮雨板算是上述條文內規範的設置物或類似行為嗎?
又,假使該樓層區分所有人均同意拆除,
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反對時,該以何為準?
是否像該住戶主張那樣,其他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干涉或表決?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