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bbyy (多拿多做事)》之銘言:
: 小弟為新手管委會成員,
: 最近碰上一個棘手的住戶要求,
: 想請教各位大大意見。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們大樓是將近30年的大樓,
: 大樓門口有走廊供行人通行,
: 為確保路過行人及住戶出入安全,
: 有在三樓外牆裝遮雨板避免雨天路面溼滑。
: 但最近三樓住戶因遮雨板影響三樓通風,
: 要求管委會拆除遮雨板,
: 並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點:
: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
: 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
: 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 主張三樓樓層的人有樓層自主權,可以要求管委會拆除,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無權干
: 涉。
: 想請教的是,該住戶的主張是合理的嗎?
: 首先,這遮雨板不是違建,而且已存在近10年。
是不是違建,跟存在幾年沒關係
按我的理解
沒有使照就是違建
除非你們有去申請
過雜項使照
否則你說不是違建
我是高度存疑的
: 再者,此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其實有點模糊,
: 遮雨板算是上述條文內規範的設置物或類似行為嗎?
: 又,假使該樓層區分所有人均同意拆除,
: 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反對時,該以何為準?
: 是否像該住戶主張那樣,其他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干涉或表決?
: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本來就要該層所有權人同意
不然區權會直接強行表決
在你家外窗裝廣告賺錢
但遮住你家窗戶採光
你說行不行?
我覺得既然三樓都抗議了
解法有二
一是拆掉改裝到一樓頂
lobby 一樓應該是公用的
這樣最沒爭議
二是直接從管理費給補償
跟三樓簽個租約
看每月支付多少租金
然後寫進規約
要求三樓租約期間要賣
負有通知買方的義務
接手的人亦然
不要一天到晚想著靠選票
強暴意見不同的人
台灣現在就一群民主盲
覺得選票多就是無敵
那叫民粹不是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