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房版大大好
小弟先前買了預售屋A要三年後交屋(自用)
但因為今年閃婚的關係,急需要房子入住
故這個月買了中古屋B(小2房), 要撐到A交屋
原本的想法是五年後B稅率降低再賣掉
但今天小菜鳥才發現原來有重購退稅和六年自住400萬免稅額的規定
想請問以下幾種賣B的作法是否正確
1. 重購退稅-賣B 買A
可3年後先賣B, 後買A
但不可3年後買A, 5年後再賣B, 因為B已經沒有自住事實
2. 6年自住400萬免稅額
6年後再賣B:不適用,即使有戶籍+未出租,單純空屋
但因無自住事實(水電/etag)故不適用
3. B當自住+投資,五年後找機會賣
五年後可適用20%稅率,三年後可出租補貼利息
但就無法使用新青安貸款
想請教以上我的菜B8認知是否有誤,跟各位大神是否有建議123哪個做法比較有效益,謝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