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最進看到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QNl78PLsZc&t=721s
16:35分那邊提到
租屋公證,就算房客嚴重欠租超過兩個月,依然還是要等租約到期後
才能強制把人趕走,想租約到期前趕人就只能打官司
這讓我有點疑惑,如果房東還要再跑民事才能強制趕人那公證要幹嘛?
如果租了長約 房客第二個月就擺爛房東不就完了
但是我之前也有看一下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這條法規
並沒有提到說
公證書不可約定租客發生欠租、破壞房屋、於房屋進行違法行為等嚴重狀況時
房東不能提前解約的條文
最近1樓有打算出租給對方當店面,也打算走公證租約
我自己是打算約定 房客有欠租2個月以上,破壞房屋、違法使用或任意轉租
等嚴重違規行為 將立即解約並要求搬離的條文
想先確認一下是否真的不能約定任何房東提前解約條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