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引用法條錯誤,地主自認權益受損。

作者: wantrv   2024-12-06 13:33:51
都更已經選完屋了,但一開始建商用未達最小單位價值",所以被列為"不能參與分配戶"。

但是四個月後,被新北市政府都更處發現"引用法條錯誤",現在又可以參與選屋,但只能選
剩下來單元。

請問

新北市政府都更處審議第一個版本時,沒有發現引用法條錯誤,造成地主只能選剩下來的單
元,都更處沒有違失嗎?該如何救濟或主張?

PS:獨棟透天不同意戶(多人持分)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24-12-06 13:41:00
要補錢
作者: pigin852789 (pigin)   2024-12-06 13:46:00
「自認」權益受損就證據 蒐集一下 去提告啊給他告個8年9年
作者: gaussjordan (Carl Gauss)   2024-12-06 13:49:00
你想說建商錢多告不贏 想找好欺負的是嗎
作者: hosen (didi)   2024-12-06 13:50:00
自認權益受損?你才那一點持分,選還是要補錢,撈一套不可能
作者: DrEvil (嗯哈哈哈)   2024-12-06 14:06:00
好心回答你。沒有國家賠償的適用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24-12-06 15:30:00
是建商引用錯法條,不是都更處,你要找求償的人是建商不是政府單位。而且還是都更處發現引用法條你才能參與選屋,你應該要感謝都更處吧,還說人家有違失呵呵*發現引用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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