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原文和推文,許多板友在職場上遇到「意圖強迫自願離職」的狀況,
都會覺得「除非公司願意付資遣費,不然不願意走」,我有一些朋友也是這樣。
不過實際上,就算公司付資遣費,給你非自願離職單,也不一定是合法資遣喔!
首先就是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資遣要有預告期: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各款規定略)
第 17 條規定資遣費的給付: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各項規定略)
很多資遣的案例都符合這兩項,但是都因為卡在第 11 條變成資遣不合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一、三、五條很明顯,老闆不可能為了資遣你一個人,
大動作去把公司歇業、轉讓、暫停工作(還要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是變更業務性質。
要用第二條資遣也不容易,公司必須停止所有招募(業務緊縮還增加人力,不合理),
就算這樣,我也曾經看過案例,新竹科學園區一間半導體廠用「業務緊縮」資遣工程師,
那間公司確實訂單有減少,賣掉生產線設備,沒有招募,可以證明營運不順。
但是工程師去跟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說:
「你一間公司的營業額上億,資遣一個工程師,每個月省幾萬塊成本,有幫助嗎?」
最後判定公司資遣不合法,僱傭關係存在。
我要分享的重點在第五項,要用這項來合法資遣,
就要證明你無法勝任原本的工作,也沒有其他工作可以讓你做,
而且也安排教育訓練了,你還是學不會,最後只好資遣。
所以各位如果遇到職場霸凌,逼你自願離職,
除了做好心理建設之外,也要注意公司是不是有開始丟不熟悉的工作給你,
增加你工作的難度,同時叫你去上課學新的工作內容……等等,
很可能就是要動用第五項來資遣你了。
不過很多人資人員不一定有專業到會注意到這件事,
都以為老闆不爽,提早跟你講,把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單甩給你,就可以資遣了。
其實這樣的資遣都是可以跟勞工局申訴的,
很多時候也不一定要真的去申訴,只要跟公司的人資說你要去申訴,
公司違反勞基法第 11 條,叫他去查,通常公司都會願意再跟你談一談的,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尤其你如果在新北跟桃園這兩個勞工局特別強悍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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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些縣市議員會請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可以請教你居住地的里長。
我娘騎車跟人家擦撞以後,我才知道有這種服務的,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