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品做便當 松青超市賠三倍加500元
2014年10月24日19:19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月14日查獲松青超市台中4家門市(三豐、大甲、光復、黎明店)用
過期食品製作便當販售,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松青超市在和台中市消保官多次協商後,
同意就問題商品查獲之同一分店同類商品溯自6個月內消費者,均可退還原商品價金,並
提供原商品價金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500元之損害賠償。
臺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這種情形雖非各店均有,但絕非這4家分店查獲當日
之偶發的行為。經其協商獲松青超市善意回應,同意回溯6個月之消費,亦即103年4月1日
起至103年10月14日間至上開4分店消費該店經查獲之問題商品者,得要求退費及賠償。消
費者需持發票從即日起至今年底向松青超市登記退費。
並提醒消費者日後如在退費上遇到困難,都可向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黃任膺/台中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24/49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