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oi1619 (poi1619)
2016-07-19 15:21:45我只是想指出部分錯得很離譜的觀念,至於其他腦補部分就算了...
如果不是學法,最好先做功課,別任意解釋法條或相關概念.
1."自由心證"不是這樣用的,它是用來評價證據之證明力價值,
且不能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COSTCO作法不一的情形,
倒不如說是各店有針對個案具體情形之裁量空間,
惟其不能逾越總店授權之裁量範圍.
雖無法得知美國總公司授權台灣分公司之裁量範圍,
但絕對不是來個自由心證就可一語帶過.
2.私人錄音(影)部分
私人錄音(影)涉及有無侵害他人隱私權,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之構成要件,
為「無故」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等要件,
先不論是否符合「他人非公開之言論」之要件,光是「無故」就不通過.
「無故」一般而言指的是「無正當理由」.
行為人為保全證據(退換貨對話)而錄音,似可認為是「有正當理由」,
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適用.
民事法部分,實務以「當事人在該情況下是否有隱私權的合理期待」而為判斷,
在公共場所(賣場),內容為會員權益事項,就算涉及隱私權,也是與該錄音的會員有關,
與客服人員無涉,目的係出於「防衛權利」,而採取未逾社會相當性之手段,
且「對話內容自涉及被上訴人之權利甚鉅,若未錄音存證,將來有不能舉證之虞」.
綜上所述,客服人員對其對話之隱私權無合理期待可能性,
所以會員對退換貨事項錄音,縱使未告知對方,應可主張其行為非私人不法取證.
作者:
lnmp (統一獅總冠軍!!)
2016-07-19 18:50:00推,我就在想好像在哪看過不可以用店家有保留解釋的權利來規範,有什麼規則一定要寫的清清楚楚,不然就是沒這項規則這項寫出來一定會被消保官打臉無效今天要嘛就台灣好事多自己改規則寫的清清楚楚,不然就是按目前板子上寫的,沒寫到就是沒有
作者:
hantulee (花旗卡愛用者)
2016-07-19 20:54:00在板上煽風點火,擴大戰火不知道犯了哪條法條?明明賣場沒貨,卻用分身ID上來說某賣場有貨,害人家白跑,這又犯了哪條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