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忙了,我曾經遺失IPOHNE手機,也報案給警方MEI,一個禮拜後,無意間上PC看我dorpb
ox的照片被刪除有留下時間、IP於是我請警方針對此IP去調閱位置,通知嫌疑人到案做筆
錄(當天他告知警方要跟我和解),此IP位置好巧不巧剛好是在我遺失手機的後面一條巷
子,開了兩次刑事庭,內容我就不多述了,結論是嫌疑人說家中是開理髮店家中有共用wi
fi偷我手機的人剛好使用他家網路連線,檢方最後跟我說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位被告是拿走
我手機的人,所以結案,我還問那為何他筆錄說要跟我和解不是做賊心虛嗎?檢方問被告
,被告回答:我第一次去做筆錄不知道要講什麼,因為他會緊張,所以隨口問問,看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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