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解釋一下法律面和實際操作的做法
首先文章中原PO覺得警察沒有積極作為 下面推文大家也認為警察應該要主動搜查
這邊解釋一下 不管對方是主動的竊盜或是被動的侵占遺失物 都是非告訴乃論
警察有義務主動偵查證據 並且將資料上呈檢察官 原PO到這步就可以拿回手機了
但是問題出在原PO提出的證據是IPHONE尋找紀錄 這在偵辦上是不能當作證據的
手機被關機sim卡被拔掉之後 定位方式是跟AIRTAG一樣靠周遭同樣蘋果用戶回報
準度是沒問題 但是要憑這個就請警察跟追對方 並且搜查對方隨身物品
這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對方連嫌疑犯資格都沒有 也不符合妨害秩序的要件
IPHONE被關機後定位是一個相對位置 設身處地今天你剛好在原PO手機附近
被警察誤認要求搜查你隨身物品 你會做何感想
更不要說對方如過在家裡 警察無權進入對方家宅 實務上連檢察官都沒權利
這就是台灣法治寶貴的地方 行政權不得侵害人民權利 只有法官可以開搜索票
但是以原PO的案例目前連提起訴訟都很難 唯一可以當作證據的是SIM卡定位
這個是通訊發訊定位 是絕對位置 法律上是可以當作偵辦證據的
不是要教壞社會大眾 撿到手機後關機拔SIM卡 警察是完全沒有權力跟追
唯一有機會的是失主自己追蹤 然後拍攝到對方使用遺失物的影片證據
再舉證影片中的手機是自己的 但是跟追時要注意強制罪的妨害自由
以上 希望原PO可以順利取回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