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vbn8256 (Shannon)》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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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vbn8256 (Shannon)
2015-12-11 00:53:00QQ感覺機會真的渺茫,感謝F大分享!
作者: drworldhi (笑嗨嗨) 2015-12-11 01:06:00
最後一段 侵占罪的刑罰比較重吧侵占的話雙方可以和解,所以好像比較常會先用侵占起訴?
作者:
pien72 (pn)
2015-12-11 01:13:00小偷如果是鄉民看到這篇就...QQ
作者: drworldhi (笑嗨嗨) 2015-12-11 01:15:00
然後侵占罪的客體也包含他人的動產
作者:
bvbn8256 (Shannon)
2015-12-11 01:16:00真的感謝大家熱心分享法律知識!不過他死不開機找不到人罪名也都無法成立...
作者:
cckkyle (水樹奈々)
2015-12-11 01:25:00被殺肉了
作者:
gassoho (孤本絕唱)
2015-12-11 02:24:00拍拍,通常隔天就送到大陸了
作者:
nashmvp ( )
2015-12-11 03:20:00不論侵占或竊盜都非告訴乃論,和解只能作為成罪後量刑參考。另外不開機也是查的到的... 調附近的監視器再循線追蹤即可。
作者: OurMayTime (渴望輕鬆) 2015-12-11 03:41:00
脫離自身掌握的範圍基本上來說是侵佔,定義要分清楚
作者: keylo 2015-12-11 07:03:00
糾正一下大家觀念 斷章取義≠法律知識 這邊重點在支配力失主早已脫離可支配失物的範圍 即屬侵占 請別誤導版眾
作者:
ian670207 (檸檬紅茶(沒有茶))
2015-12-11 08:23:00這是侵佔遺失物,不是竊盜。
作者:
pat1006 (......)
2015-12-11 09:00:00侵占遺失物....
是侵佔喔,竊盜移送檢察官就算起訴,法官也不太可能判
作者:
hitoma 2015-12-11 10:22:00明明就是侵佔
其實這是很好的考題XD,ㄧ般而言,學說分為遺失物跟遺忘物,前者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後者成立竊盜罪。但實務上並沒有這樣區分,ㄧ律以侵占遺失物罪論處。
作者:
jatj 2015-12-11 11:16:00這應該不是集團吧 他不是偷是檢走 除非剛好集團撿走
失主因疏忽將持有的哀鳳遺忘在餐廳,失主對哀鳳的持有關係並未因此終止,所以是遺忘物。依學說見解會成立竊盜罪無誤。但實務認為遺忘物跟遺失物都是侵占遺失物罪的客體,所以成立刑法337。
作者:
chizen (如風似水)
2015-12-11 13:33:00已經脫離支配 這是侵佔 拿錯的觀念揪正別人 有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