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代理商的東西賣了會怎樣?

作者: theray (good for nothing)   2016-11-29 23:20:00
※ 引述《InDer5566 (在這5566)》之銘言:
: 大家好
: 想請問各位前輩
: 假設已經是有代理商的東西
: 例如 立頓紅茶 (只是舉例)
: 我也同時從國外進口 有付關稅 在網路上販賣
: 這樣有違法嗎? 會被代理商求償嗎?
: 也想請教有哪些法規跟這樣的案例有關呢?
: 非常謝謝
如果是真品,商標權物可以,專利權、版權物不行,
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
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
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這叫做商標權利耗盡,賣出去以後就不得主張商標權,
但是要同一份商標權才算,國外國內商標權不同的話就GG了。
不過就算商標權OK了,還是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就是不准搭便車,
『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已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
因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
故倘貿易商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
即所謂故意「搭便車行為」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定之「欺罔」
或「顯失公平」行為。』
商品檢驗的話
商品檢驗法第8條
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商品在國內產製時,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出者。但商品委託他人產製
,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或輸出時,
為委託者。
二、商品在國外產製時,為商品之輸入者。但商品委託他人輸入,並以在
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三、商品之產製者、輸出入者、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出入者不明或無法追查
時,為銷售者。
食品檢驗的話應該也差不多。
作者: zebracoco (公子吃丙)   2016-11-29 23:42:00
推,專業,不過為何市面上少有代理商對水貨商採取公平交易法25條?且罰則是什麼?
作者: theray (good for nothing)   2016-11-29 23:44:00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要舉證有積極行為沒有很簡單
作者: InDer5566 (在這5566)   2016-11-30 13:38:00
專業 非常感謝!!!
作者: Kyosuke (嚄咬阿雷雷咬阿雷)   2016-12-01 16:21:00
要舉證別人積極搭你便車很麻煩, 除非網路賣場盜圖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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