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像三角貿易但又不太一樣,還請有經驗的各位不吝解惑。
狀況:
A日本公司 銷貨給 B1跟B2台灣公司,並委託 C台灣公司 統一代辦進口。
交易型態為"寄售",故B1B2一定期間沒有售完的話,會由C回收。
C僅向A提供物流服務,並收取進口費+代墊關稅營業稅+倉管費,沒有實質購入此批商品。
進口文件上shipper為A,consignee為C。
C不是保稅區營業人。進口後除分交予B1、B2,若有退貨也會自行代銷。
問題:
請問C除了需要開運費勞務費的INVOICE給A,還需要開立貨款的統一發票給A或B1B2嗎?
若是,C自己沒有經手貨物本體的金流,還需要將此筆交易金額列入營收繳付綜所稅嗎?
B1B2只有A開立的INVOICE沒有進口憑證,稅務上會有問題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