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進口大陸廠商商品回台灣賣
想要開始成立公司
碰上了一些問題
首先是之前我都是請大陸廠商把貨送到私人集貨去
然後寄到我的收貨地
中間其他手續我一概不需負責
只有付錢給大陸廠商
貨轉給私人集運
我付款給私人集運
然後貨就到我這
不過為了成立公司
問了事務所 這樣子似乎會有問題
首先是我想要大陸商品的成本也能抵我的營所稅
事務所說這要走正式報關
我問了船運公司
也請船運公司報價
問了情況
卻說報關不會有大陸商品的價值的發票
說要大陸開invoice
這讓我好奇的是
我就想到如果是用invoice來抵營所稅
那我請陸廠商開invoice
我一樣請私人集運不是也可以嗎
事務所回答說
初期可以
但是如果國稅局抽單
我沒有海關的進口報冊之類資料
有可能有補稅風險
我想那是否有沒有辦法請大陸廠商開invoice
然後我走私人集貨
再走正式報關
是不是只要私人集貨可以幫我轉到報關行(我另外找 不是私人集貨合作的)
就可以做正式報關(這點我亂推測的,而且問了原來的私人集貨,也不願意這樣子做)
會這麼麻煩是因為問了船運公司
他說請我問看看廠商有沒有fob
廠商聽到fob就說那部分的費用我需要自己出
那成本加上船運公司報出來的費用
比直接請私人集貨高太高了
請問我是否有方法解決呢
用私人集運轉報關行報關
或者其他方法
或者無解
要正式來就是要這麼高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