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教幾個問題
關於三角貿易信用狀的一個小問題
以往其實都是跟客戶用TT交易
但因為客戶公司行政流程改變
因此要求與我們改用信用狀往來
(與這間公司的第一次信用狀往來)
敝公司:台灣中間商
供應商:日本原廠
買方: 中國公司
因為多年前在前公司有非一樣的案例被銀行挑剔瑕疵
所以之前的經驗是信用狀全部檢附文件上的品名都須符合45A
目前對方開狀來
45A上的品名示意如下
:45A Shipment of (Goods)
1. ABCDEFG
LOT NO.: 1234567890
PACKING SPECIFICATION: 25 KG/DRUM
UNIT PRICE: 256.00/KG
QUANTITY: 500 KGS
TOTAL VALUE: USD128,000.00
2. HIJKLMN
LOT NO.: 0987654321
PACKING SPECIFICATION: 5 KG/DRUM
UNIT PRICE: 550.00/KG
QUANTITY: 50 KGS
TOTAL VALUE: USD27,500.00
下略
46A的文件需求
有兩種文件為必須由日方提供 敝公司無法抽換文件
第一是提單 由於日方不接受台灣換單 (不介意買方跟供應方互相知道對方)
第二是產證 有要求須要日本官方開立
提單和產證的品名部分
是否依然如本人之前之經驗
必須完整SHOW出45A要求呢? (包含金額及單價包裝規格等等)
因為主管不希望日方知道關於金額的細節
由於已經有幾年無接觸信用狀
不知道是否是當初的銀行比較要求 或者是個案造成的錯誤印象呢
還煩請指點一下迷津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