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FOB 電放待通知

作者: augu22 (sunday)   2023-07-20 19:02:56
我們是出貨人(出口商),跟收貨人(進口商)採FOB,
同時請貨代電放待通知,待出口商確認收到貨款再電放。
現在貨代因為跟進口商要不到運費,反過頭來跟出口商要,
理由是:出口商有指示電放、所以出口商是託運人。
貨代的說法是援引司法判決,目前關於電放的見解都是:
在海上運輸實務上有所謂「電報放貨」之提貨方式,即託運人將其領取之全套提單正本
繳還運送人;或不交付提單正本,僅由託運人持有提單副本;甚或於運送物上船後,於提
單正本蓋加蓋「SURRENDERED」戳記由運送人傳真其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以憑交
貨,是「電報放貨」是全套載貨證券於裝貨港繳還,以取代目的地繳還之一種替代方式。
由於全套載貨證券已於裝貨港繳還運送人,因此由裝貨港運送人以「電報放貨」方式,通
知目的港運送人,亦即「電報放貨」仍繳還載貨證券,只是提早在裝貨港繳還。
例如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海商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所以依照上述見解,文字上就很可能被誤解為:
會簽發電放通知單的人就是託運人。
而(狹義的)託運人就是締結運送契約的人、所以通知電放的人要負擔運費。
但事實上,出口商這邊從來沒有付過任何運費。
面對這樣的主張,我們也是一直強調實際託運人是進口商、
出口商跟貨代之間沒有契約關係。
請教大家,面對這樣的主張,出口商可以怎麼辯駁?
有沒有可以拿來援用的資料?
實際上FOB的出貨人也可以做電放,但偏偏找不到可以支持我們的判決。
作者: markkao456 (MarvinKao)   2023-07-20 19:25:00
FOB越過船舷之後,貨主就變成船公司或船代了,你直接請他們提供MAWB,讓我們看看shipper是誰^_^另外Cnee也不會是你的收貨人,會是對方的國外代理,責任怎麼樣跟出口商都沒關係,他的判決先例根本跟你狀況完全不一樣,硬要凹他也可以不接受硬逼你收正本提單啊?你有收過正本提單嗎?可以告訴是那家嗎,以免我們踩雷XD
作者: s593675367   2023-07-21 10:30:00
是領船公司提單還是貨代提單?其他同行的案例,發貨代提單但貨代跟進口商拿不到海運費就直接當地拆櫃扣貨,導致進口商拿不到貨,也不願意付尾款給出口商,最後也是出口商出面協調海運費
作者: mirage2000 (超級帥的啦!!)   2023-07-21 11:18:00
出口商肯出來協調是因為他還想拿尾款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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