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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審判實務幾乎都認定A片無著作權,台北地院推翻過去見解,認定色情片應受著作權
法保障,網路業者沒有取得授權已違反著作權法;但法官研判被告等人不知此行為觸法,
「有正當理由免除刑責」,判決無罪、不必賠償。全案可上訴。
MAX-A二○一○年提告主張,色情片有原創性及獨特性,在日本享有著作權,也應受台灣
著作權法保護,MAX-A控告天空傳媒等十二家網路業者盜版牟利違反著作權法,同時請求
民事賠償,每部片索賠五百萬元,請求業者給付兩千五百萬元至兩億五千萬元不等。
天空傳媒喊冤說,該公司雖沒有MAX-A的直接授權,但另有授權來源;天空傳媒拿出契約
書,證明與上游廠商簽約並給付版權費,對方保證影片來源合法。其他供片商大多辯稱,
法律實務見解均認為A片無著作權,否認犯罪。
合議庭指出,審判實務歷年來多以A片有礙社會秩序、違背公共利益為由,推論不受著作
權法保障;但是,著作權法是保障人類各種思想的表達,讓人的精神創作獲保障,而色情
片是人類精神文明的表現,屬於言論一部分,應受憲法保障。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是保護智慧創作的投入,不作道德風俗、作品好壞的審查;色情片是
否敗壞風俗、能不能散布,另有刑法「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規範,最後認
定色情片有著作權。
法官調查,部分向天空傳媒保證影片來源合法的上游廠商,其實並未取得授權,卻謊稱影
片合法、收取版權費;合議庭研判天空傳媒也是本案被害人,另依詐欺罪將上游廠商移送
檢方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