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49061854 (Show me the way)》之銘言:
: ※ 引述《EijiHoba (我要好工作)》之銘言:
: 這個法案的隨時解約權有些人誤會為5年條款變一年,
: 不是如此是作品在開賣後一年可以隨時取消合約,
: 而是開賣第一分鐘就可以說我要解約,
: 然後片商就要負責把所有已經上架的商品全部收回不准賣,
: 女優不用負擔任何費用,片商損失多少錢管他去死。
: 簽約後一個月不准拍攝,拍攝完四個月不能賣,
: 這個...對缺錢想快點出片的女優是極大的壓力,
: 對廠家來說也會是很大的心理煎熬(五個月後萬一第一天就被解約全部投資要泡湯了,
: 好恐怖...)
: 然後簽了約一個月後萬一契約裡的男優突然有事不能演,那作品不能拍了
: 就要再簽下一份契約,然後又要等一個月...等於連續兩個月沒工作0收入
: 簡單來說就是個漏洞百出,被一群不懂業界的人倉促草率趕出來的法案
: 因為政治因素被強制過關。
我想到另外一個問題,因為目前沒有看到這條法案(不管是眾議院或參議院版本),
是否有明確規範"溯及既往"的精神?
也就是法案通過前的所有舊作品,是否也有包含在法條規範的涵蓋範圍內。
是因為媒體報導的只有簡略提到通過此法案,但是詳細內容沒有寫出來?
還是目前這條AV救濟法,所施行的範圍,是要等法案公告通過一段時間後,
才會正式全面公告是否有"溯及既往"?
不管是對系統平台商(諸如Fanza/Doga/Sokmil/X-CITY之類),
或是對AV觀眾來說,有沒有"溯及既往"的涵蓋法案通過前的作品,
實施後的差異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