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pbl1986 (yeats_hsueh)
2014-07-21 20:58:38最近我老闆突然說要在公司規章加一條『離職的員工除照規定請辭外,
就職務上應與新職務人交接始得離職,
如有造成公司權益或商譽損害,依法究責』
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如果我已經照勞基法先預告離職了,
但公司未積極找人,這樣我怎麼有新職務人可以交接?
如果按照這條規定來說,那麼我就算提前說離職,也沒用囉?
而我之前所簽的合約並沒有這一條,那他後加這一條是否會對我造成影響??
作者:
gaiaesque (è«‹ä¸è¦å«å¶è§£é‡‹å¶der暱稱)
2014-07-21 21:14:00勞基法
作者:
CCR69 (外國人好大)
2014-07-21 21:27:00和法律牴觸者無效 有沒有加都會敗訴
作者:
wisdom 2014-07-21 21:27:00照勞基法走即可,你只要滿足勞基法的預告天數就可以走人了
作者:
Sanjis (徵求各國報紙)
2014-07-21 21:28:00感覺就是恐嚇用的而已
作者:
wisdom 2014-07-21 21:29:00另外離職是只要告知後就開始算天數,所以你如果遞離職單但板不同意,只要你能證明你遞離職單的日期就算了,建議email
作者:
suppichu (>K< 風速狗)
2014-07-21 21:36:00感謝這篇討論(我也想知道一樣問題怎麼處理~)
謝謝這篇文章+1想趁此機會請問:我提離職時是當面提,沒有留下書面資料,但當天主管有打電話跟另一位員工說我要離職的事。請問這樣是否算有證據?還是我需要找機會再寫一次書面告知以防萬一呢?謝謝:)
作者:
wisdom 2014-07-21 22:14:00書面當然最好,有爭議時白紙黑字
作者:
imegg14 (egg)
2014-07-21 23:24:00叫他甲賽,那如果他十年請不到人你就都不能走?你照你的記劃,記的留證據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7-21 23:40:001. 公司內規生效日應該無法約束你 2. 天數夠可以走人。
作者:
jackerxx (((o(#+>"<)==o)))
2014-07-21 23:53:00在離職書上落日期 並且自己備份留底 EMAIL也可(有日期)
作者: cmvie (TaeNy) 2014-07-22 00:12:00
違法在先 管他什麼約
公司內規生不生效都沒用 抵觸勞基法無效 天數到就走
作者:
Azabulu (Aza)
2014-07-22 01:45:00薪水提高就找得到人了 還傻傻留著被壓榨?
作者:
mawe (雜草永遠沒有開花的一天)
2014-07-22 02:01:00沒用阿~不用理他~提離職記得留證據就好
作者: dieinvisible (小wei) 2014-07-22 10:11:00
推一下
作者: jt020102 (蜻蜓) 2014-07-22 12:07:00
推!
作者: aylpbnyang (旻) 2014-07-22 20:43:00
推
作者:
hsf0318 (相思果易使人相思)
2014-07-23 09:50:00沒啊 我之前上班離職 新人都還沒來我就走了 根本沒差
作者:
fantecy (實現孟想)
2014-07-23 12:51:00推
作者: calamary1989 2014-07-23 14:29:00
不用理他 手續辦完 就可以離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