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更新] 12/22審婚姻平權法案:法務部書面意見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4-12-21 22: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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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asin (拋物線) 看板: the_L_word
標題: [吐血] 12/22審婚姻平權法案:法務部書面意見
時間: Sun Dec 21 22:28:09 2014
如各位所知,
尤美女立委已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案,
將於明天就婚姻平權法案進行審議。
據DPP黨團總召柯建銘立委表示,
明日只是「詢答」而非就法條進行逐條討論;
近日媒體報導,
有立委表示或許明天的委員會會被「技術性流會」。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12200098-1.aspx
而顢頇沒人比的法務部也為明天的審查提出書面意見,
以下內容轉貼自尤辦曾昭媛女士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chaoyuan.tseng/posts/754978324585318?fref=nf
【警語】以下內容慘無人道,為免您的情緒受到重大影響,建議補滿血後再行閱讀。
法務部書面意見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
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
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
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分別
報告如下:
壹、關於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
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
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部分
一、民法規定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本部基於:1、應國際公約之要求;2、符合我國
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3、參考國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
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經行政院
、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議。是以,本部對於尤委員及王委員提案關於男女訂、結婚年
齡之修正意旨,認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等國際公約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0月31召開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銜
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由大
致如下:
(一)現行民法規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之結婚年齡限制,讓女性得以選擇較早結婚,
非屬對女性之歧視,是所稱將男女結婚年齡規定一致係消除對女性之歧視,應非正確。
(二)將女性結婚年齡提高為18歲,係限制未滿18歲女性結婚之權利。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9號一般性
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規定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第21號一般性建議,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為18歲,係僅供參考,仍應依各國國情不同訂定
男女結婚年齡。
(換言之,讓男性18歲才能結婚,恐有歧視男性之嫌。)
三、關於尤委員、鄭委員及王委員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之版本,本部肯定委
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
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最低
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形成空間
。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適之決議,
本部予以尊重。
貳、關於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
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關尤委員及鄭委員提案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之規範,可謂用心良苦,惟本部認為本議題
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實不宜貿然修正民法
,允宜加強不同立場之溝通,減少對立,彼此尊重,並逐步保障同志之權益。關於此部分
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次尤委員及鄭委員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
(一)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
鄭委員之草案雖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舉凡相關條文用語之「夫妻」修正為「配偶」
、「父母」修正為「雙親」及「男女」用語刪除或修正為「雙方」,惟法律具有「普遍性
」,若為了保障同性伴侶之婚姻權益,逕將親屬編、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母
」等兩性用語全部移除,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難以為大多數人民接受。
(二)違反親子關係之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所闡述之婚姻制度,係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惟同
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規定,顯然與民法血統真實原則
有違,也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影響國家人口政策,既深且遠。
(又是以血統論親子關係,對現有異性戀婚姻制度信心脆弱到無以復加,不解釋)
(三)影響身分繼承之順位及其應繼分
我國現行民法繼承之原則,係以配偶及血親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在現行民法未承認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戀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其遺產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認同性婚姻,其父母之應繼分即僅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認同性婚姻且共同收
養子女,其父母即完全喪失繼承權。
(哈囉?你會說中文嗎?異性戀已婚者的父母就比較活該倒楣不能繼承子女遺產?)
(四)須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響層面甚廣
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語,初步估計高達
109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42條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是類法規如均須配合同性
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語,牽連之法規甚多,影響層面廣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
目前世界各國中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僅有16國。以法國為例,該國人民對於同性婚
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爭議,於去年1月間爆發近幾年來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運動,數十
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該國仍執意在同年5月強行通過同性婚姻法,造
成社會動盪不安。反觀我國,社會各界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極端意見,
贊成與反對者立場截然對立,並且各自號召支持者走上街頭,顯見我國社會對此議題尚無
共識,仍有待彼此理性溝通。
由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
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亦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
域之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進行充分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那麼專業的法務部做好以上這些功課了嗎?
還是和萌萌一樣專挑無學術專業與倫理的報告做為依據,所以不懂得判斷?
人權是能用價值判斷決定的?)
三、舉辦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反對意見甚多
(自己專門找反對方加入討論還敢說嘴,
最新調查54%的贊成者難道都是本國幽靈人口?)
本部為廣徵各界意見,彼此溝通,以凝聚對同性伴侶制度之共識,於102年至103年間,已
針對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議題,舉辦4場次「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表達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
綜整上開座談會,與會者提出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相關疑慮之主要意見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未必須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宜回歸針對法律保護不足之處修正
相關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國間,仍存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親子關係,應更趨謹慎,未
達成共識前,不應倉促立法,應再蒐集相關資料,並進行討論。
(資料蒐集這麼久到底會不會做研究啊?)
(三)從兒童與少年權益保護之角度,如在社會各界對此議題仍有高度意見衝突下,仍執意
立法,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之妥適性,仍有相當之探討空間,蓋因子女對於環境沒有選擇權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視及影響其性別認同之虞),值得審慎考量。再
者,有關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對子女身心之影響,須長期觀察,此部分應先蒐集外國研
究報告,予以參考。
(咦?誰正在維持歧視環境?不就是毫無作為的政府嗎?)
(五)法國1999年通過同居伴侶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該法通過後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但時至2007年,僅有3.5%之同性伴侶辦理登記,其餘均屬
異性伴侶。台灣多數民眾對於婚姻制度,仍維持傳統觀念,因此同性伴侶相關權益應以何
種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尋求最大共識。
(只有3.5%同性伴侶登記、其餘均屬異性伴侶,依人口比例這不是廢話嗎?
統計沒學過? 啊不對,這只要基本數學就能解的題目)
四、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
(一)由於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涉及相關機關之職掌及法令,非本部職掌所能涵蓋,為嘗
試溝通特定權益保障問題,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開「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會議,針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在現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在賦稅、醫療同意、健保等權益之方式。其中,在醫療手術同意權
部分,關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之資格問題,依衛生福利部說明,前行政院衛生署93
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已將同性伴侶列為
得諮詢同意之範圍,故實務上若有醫療機構未確實落實上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
;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法制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請相關部會
基於業管之專業,研議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措施或作法。類此事例,各機
關自得參酌作為推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參考。
(各機關都應研議相關措施,法務部例外)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選擇,亦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惟倉促
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之歧
視或忽略。為能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之保障,本部認為:
1、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目前同性伴侶部分權益事項,依現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關保障措施。例如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另有關醫療同意權,
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所以另一位家長不是人就對了,關係人權利究竟會不會在臨床上被尊重,
不要再睜眼說瞎話了) (請原諒我已吐血十升戰力薄弱)
2、持續透過與相關民間團體溝通,了解同性伴侶權益之需求;同性伴侶或相關團體宜再
明確提出現行制度下之具體建議,以供機關研議可行之道,並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推給抽象的"民意",推給權益受損的族群本身,反正都沒你們的事)
3、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
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我是武當張三丰」)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
能逐字逐句看完的,辛苦您了。
簡直懷疑這份資料是請真礙毀家代筆的,
邏輯論述之荒誕,
不對!根本沒有論述,反正就是「推&拖,不干我的事」
明天的局面可以想見不甚樂觀,
不過,還是一句老話:
終有一天平等的門會向所有人開啟,
不要在此時放棄希望。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4-12-21 22:30:00
......拜託不要噓我~哭
作者: MisterMr (俄羅斯輪盤!啵)   2014-12-21 22:32:00
幫板板補血 (HP up)
作者: mochacoffee (咖啡)   2014-12-21 22:43:00
本來想說拖這麼久的書面,應該可以寫出點「話」,看來我高估了..... 我國公僕啊!
作者: sputnik (sweetheart)   2014-12-21 22:44:00
.......
作者: tangyuwen (sunny)   2014-12-21 22:57:00
腦殘無下限
作者: haochin (hao)   2014-12-21 23:05:00
來人~快來幫公子補血
作者: dttk (Nathan Road )   2014-12-21 23:05:00
噓法務部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4-12-21 23:15:00
法務部頭腦就裝水泥啊…同性伴侶結個婚比轉世還難是怎樣?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4-12-21 23:49:00
同志人權遊說法案聯盟明日動員:路過護家盟8:00 立院中興大樓集合→8:20 路過護家盟護家盟明天據稱要號召兩、三百人開記者會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4-12-22 00:16:00
我對柯建銘非常不爽!!!(抱歉借噓 快氣瘋)原po 上面資訊能不能獨立發篇文哪?重要資訊放在推文補充拍怕版友沒注意到
作者: Architect (仇恨、無恥、父權、暴力)   2014-12-22 01:04:00
我下面幫原 po 轉了.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4-12-22 01:15:00
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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