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ite9cat (九命)》之銘言:
: 我不在台中場的現場,
: 不清楚「支持繼親收養反對共同收養」的前後文是什,
: 所以只能猜測盟盟的意思是--
: 「支持同志繼親收養收養伴侶的子女,
: 但仍反對同志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孩子」
: 但是--台灣是允許單身收養的,
: 在允許單身收養無血緣孩子的情況下,
: 僅支持同性伴侶收養另一伴的子女,
: 反對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
: 那是非常弔詭的。
: 因繼親收養的意思:指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 (引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 而前述亦已提及:同志有子女的方式包含「單身收養/近親收養」的孩子,試想:
: 伴侶「繼親收養」我單身時「收養」的子女
: (繼親收養是伴侶收養我的孩子,且我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不會消滅)
: 和直接「『共同』無血緣關係收養」,
: 結果上是有什差異?
: 根本沒差別吧? 那禁止個毛?=皿=
: 且一開始就共同收養的話,出養機構可以直接要求
: 兩個家長一起上相關講座,一起接受相關與談,
: 也可要求兩個家長都提供財力證明+警察紀錄等等資料,
: (以上敘述參考各家出養機構對出養人的要求)
: 反而對孩子比較好吧?也比較不耗用社會資源,
: 不然繞來繞去要跑兩次收養程序,法院還要開兩次收養認可,
: 就算法院第二次不認可,也不會真的保護到小孩的權益,
: 根本吃飽太閒浪費社會資源。=皿=
修文不能,直接回。
現行制度繼親收養提供「A在前伴侶關係中和某C生下子女,A現與伴侶B在一起」這類型繼親家庭中,B取得親權的方式。
一個人在現行法律上無法同時有兩個母親或兩個父親,除非是複雜的夫妻離婚單方終止收養,後續再有其他情形;或民法1077第二項等狀況,此處先不論。這個前提如果不更動,怎麼樣的修改都無意義。因為對同性伴侶而言,A必須先放棄親權,B才能收養。
以目前國內同志養育孩子的趨勢,以往是繼親家庭為多,這幾年則是人工生殖快速增加;無血緣或近親收養的是少數(96年被桃園地院駁回的是近親收養)。如果未來只開放繼親收養,那只能照顧第一類家庭,而他們的子女年齡通常較大,大人本身或孩子未必會想進行繼親收養。第二類家庭,運用人工生殖技術的,如果不能和異性戀人工受孕的夫妻採用相同制度,還得自己跑法院聲請收養,不合理、更不平等。
反對方會贊成繼親收養,讓未成年人從一父一母改為二母或二父,真的嗎?八成看準了這類家庭本身未必會爭親權,用來包裝立場。
反對方會贊同同性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嗎?我懷疑。
反對方會贊同一起計畫進行人工生殖的同性伴侶同時有親權嗎?更不可能。兩個同性在一起已經「逆天」了還人工生殖,超級「違反自然」。而現在爭取親權最努力的、最有迫切需要的(孩子年齡偏小,有更多教養照顧需求),是這一類家庭。未來只會更多。
去年法務部厚臉皮做了第二次民調,雖然被大家罵得半死,但當中一個訊息卻沒有被同志社群正視:當提到同志家庭可否養育子女的選項,我們的盟友只剩三成五。
八卦板最近有人特意帶起同志收養子女的議題,昨天審議會議盟盟發言也多次表達關於子女、親權的意見,顯示他們可能開始面對同性伴侶未來必會取得某種法律身份與保障的趨勢,而移防到下一個議題了。同志社群對外有準備好論述了嗎?對內有準備好處理矛盾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