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1060324/0.asp
個人整理的鑑定人立場如下:
陳愛娥:應屬立法形成自由,不違憲。可採德國同性伴侶法。
張文貞:單純以性傾向分類作為婚姻自由/婚姻權保障的差別待遇,已違憲法第 7 條保障
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應屬違憲;採同性伴侶法亦不符憲法第7條意旨。
陳惠馨:拒絕祁家威登記,違憲。立法院不宜創造新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法」,規範同性
者之關係;否則有違反憲法第 7 條有關平等權規定之疑義。
劉宏恩:違憲。採取民事伴侶或同性伴侶法,違憲。
李惠宗:目前法制有對基本權保護不足的違憲疑慮,至於選擇何種方式保護保護同性戀者
的人格發展權,在立法裁量上選擇「同性伴侶法」的保護,屬合憲的措施,不會有違反平
等原則之虞。
鄧學仁:未回答是否違憲,但主張以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法將現況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