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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敬超與畢安生--
以於生前立了遺囑,卻疑因遺囑要件或內容有缺漏之處,
未能如亡者所願。
節錄:曾敬超癌症復發,
在病榻前透過家人找律師處理財產,
希望將兩屋都留給畢安生,並留下足夠的錢,
讓親密愛人養老。
節錄:曾敬超臨終前透過律師和公證人立了一份遺囑,
畢安生因為心情低落、加上中文不夠嫻熟,
沒有詳讀遺囑內容,
最後台灣的房產在《民法》規定下,依法過戶給了曾敬超的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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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儒貞與張是珍--
以於生前過戶財產,卻仍被亡者親屬提起多件官司,
亡者伴侶被迫將私密書信公開以佐證自身非毫無干係之外人。
節錄:3年前因罹患腦癌過世,家屬認為高儒貞的同居人張是珍
侵吞高儒貞財產,因此提起多件官司
節錄:高儒貞與張女共同經營補習班多年,高儒貞擔心自己死後,
家屬會向張女爭奪財產,因此早就找代書處理好房屋過戶的事情,
雙方間的買賣房屋價金也已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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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身後財務的處理,是每個人一生只會碰上一次的事,
而不論有無缺漏不足之處,已故的人,都無法再做任何彌補。
薇薇安是因過度信任親屬不會虧待伴侶而未留下明確的遺囑,
又或是因輕忽自己亡故後對身後財產的安排,對伴侶影響之深遠,
又或是薇薇安至將死之際,都還未能面對自己已無力回天之事實,
我們無法確切知曉。
僅因故之人,已無法再多做任何意思表示。
姑且不談尚未能定論的薇薇安,回顧過往的新聞,
同性伴侶者亡故後的遺產糾紛,從不如一般人以為的那麼簡單。
縱使立下遺囑,稍有差池仍會變成一場空;
縱使生前過戶,稍有不慎仍要被告上法院。
同性伴侶未亡人的尊嚴,
在沒有法規保障的情況下,蕩然無存。
異性未婚伴侶,重病於病榻之時,
一紙婚姻便能確保伴侶於己身後不致一無所有,
不致於在己喪事之時,無半分名分得以告假服喪。
同性無法成婚之伴侶,則是--
病榻之上,身未亡便仍冷情無悲面對將死之事,
需盡速果決確保財務分配不有半分差池,
容不下垂死掙扎,期待重病能有奇跡的奢望。
別人是期望明天還會活著,
同性伴侶卻要抱著明天就會死去的覺悟,
面對自身身後財產的分配。
這豈止是殘忍?根本漠視重病之人對將死之事的逃避與不安,
亦忽視重病之人伴侶需面對摯愛無力回天感受之掙扎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