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同性婚姻:婚後,你不一定要稱對方妻子或丈夫
by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20/01/01 3.3k 7370
同婚過後,世界的趨勢又是如何呢?不如來看看荷蘭的案例。
文|李.巴吉特
好奇心與獵奇的同志婚禮
除了親近的家人之外,在一般情況下受訪伴侶都表示與異性戀的互動很正面,但是對某些
荷蘭異性戀來說,一對同性伴侶結婚讓他們訝異(surprise)或好奇(curious),這兩
者都無法清楚歸類為「正面」或「負面」的反應——不過這件事支持我的說法,也就是同
性感情關係正在重組定義。
早期,同性伴侶的婚禮會吸引很多大眾目光,有幾對伴侶表示,他們是第一對在自家城鎮
市政廳結婚的同性伴侶,要不然就是主持婚禮官員遇到的第一對結婚同志。在比較小的城
鎮上特別是如此。茱莉雅與赫絲特注意到,在她們前面結婚的新人帶來的賓客出現了奇怪
的表情,好像在納悶新郎在哪裡。
就算是開放同性伴侶結婚後的幾年,同志提到自己的同性配偶時,還是會讓不疑有他的點
頭之交或公務員吃一驚。
瑪莎最近就與朋友有了這樣的互動,「我們在聊天,我講了某事,提到了我的太太」瑪莎
回憶道:「然後她說,『妳的太太?』對方露出了那種令人玩味的微笑,『妳的太太!?
』我猜她大概還沒有碰到過與同性結婚的人。」
我也問了楊恩類似的問題,看他是否遇過不好的反應。「從來沒有人說過難聽的話」他回
答:「不過他們很吃驚地說『對喔,這是有可能的』,他們最多就只有這樣說,沒有什麼
討論。」
模稜兩可的新情況:沒有誰正常誰不正常
目前我一直主張在同性伴侶可以結婚之後,於廣泛文化層面上,婚姻樣貌的變化相對小。
普遍來說,異性戀都可以把他們在文化上對婚姻的普通理解套用在同志伴侶身上。雖然在
社會上對婚姻的意義大致認知看起來沒有變化,不過同婚之後情況有些不同了。當同性伴
侶可以公開使用婚姻的「標記」時,譬如說「丈夫」或「妻子」,可能會帶來一些社交上
的困惑。如前一段後半所述,同性伴侶鬆動了「丈夫」與「妻子」這些稱謂的意義,這種
發現可能聽起來不怎麼深入,畢竟同性婚姻論戰的重點就是要消除誰可以與誰結婚的性別
限制。不過至少稱謂的問題也是一道三稜鏡,可以來看異性戀究竟願不願意、有沒有能力
讓同性伴侶融入這個制度。延伸閱讀:快訊|「臺灣讓我們看到希望!」以臺灣為榜樣,
日韓也要力推同婚
稱謂對各地的同性伴侶來說都是挑戰,這也包括我所訪談的伴侶。儘管有些人碎碎唸著「
伴侶」(partner)聽起來很「公事公辦」,不過在歐洲與北美這些地方,該稱謂已經變
得相當普遍,定義上指的是沒有結婚的交往對象且男女都適用。不過「伴侶」或是荷蘭語
裡相對應的「女友」或「男友」並不是每次都符合受訪者看重這段感情關係的程度。
像「妻子」或「丈夫」這樣的字眼乘載著更多文化的重量,可是附帶的認知與社會意義聽
起來「太異性戀」,同時也連帶著同性伴侶不是很想承擔的角色。
不過當我問他們是如何稱呼對方的時候,荷蘭的同性伴侶有時候(不是每次)會提到使用
「妻子」與「丈夫」時不太自在,討論稱謂的過程中浮現了幾個視角。
首先,已婚的受訪者常常會對著其他人使用這些稱謂,但是許多人都是帶著比較開玩笑的
心態在使用這些稱謂。其二,就算在法律上沒有結婚,他們也常用這些稱謂,玩笑跟認真
皆有之。比方說,寶琳在她與莉茲還沒有辦法合法結婚之前,就會用「妻子」這個稱呼,
用這種方式來傳達訊息,告訴別人她的感情關係與那些已婚配偶是平等的。用開玩笑的方
式使用這些稱謂與感到「不自在」的這兩件事,主要出自於這對伴侶不想套進「妻子」與
「丈夫」等相關的傳統性別角色。
玩笑反映出了其實不論是在某種程度上的法律或實務來說,視伴侶為「妻子」或「丈夫」
─ 但只不過他們並不符合傳統的形象。伊莎貝爾更進一步表示,當她介紹安娜卡為「我
的妻子」時,連帶的所有權很有問題:「她不是我的。」
除了性別角色的問題之外,我聽到關於婚姻稱謂的另外一個大問題是能見度。由於大多數
人都是已婚的異性戀,說「我已婚」的男同志或女同志很可能被當成是異性戀,直到後來
才被證實不是如此;另外一方面,使用「丈夫」或「妻子」來稱呼同性伴侶等同於出櫃。
我訪問的伴侶都敏銳地知道這些稱謂可以掩護或揭露同志身分,沒打算留在櫃中的男女同
志發現他們出櫃的頻率比以前高了,但並不是每一位同志在每一種情況之下都想出櫃。莉
茲甚至表示,她不樂意使用「妻子」這個稱謂,顯示了她內在揮之不去已內化的恐同症。
在這些情況下,大家會看情況選擇何時要使用「丈夫」或「妻子」的稱呼,也取決於他們
在特定情境下,揭露自己同志身分的意願。
本文摘自李.巴吉特的《侶途:同性婚姻上路後,這世界發生了什麼?》。由臺灣商務印
書館授權原文轉載,欲閱讀完整作品,歡迎參考原書。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2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