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點民法小常識好了(看推文,有些地方似有誤解)
一、夫妻之一方死亡,存活配偶與他方配偶間的姻親關係是否消滅?
不消滅。(民法第971條,只有離婚、撤銷始生消滅姻親的效果)
(所以公婆仍是公婆、岳父母仍是岳父母~)
二、夫妻之一方死亡,存活配偶需不需要扶養他方父母?
看情況:有同居生活:要。(民法第1114條第2款)
未同居生活:不用。(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有人要搬走了~)
(扶養次序非常後面,基本上仍以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為優先,
詳細可參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
三、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死亡保險金怎麼辦?
保險金變成遺產。(不能自由分配、按法律規定之順序比例分配、要課遺產稅)
(變成遺產只會有少沒多,所以建議指定自己以外的受益人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