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am0819 (你管我)》之銘言:
: 結婚一年多了,小孩也幾個月了。
: 因為收入還過得去,
: 所以給老婆自由的選擇。
: 可以在家不工作帶小孩,
: 或是作些簡單輕鬆的工作耶可以。
: 後來就是老婆負責把家裡整理好,
: 我則負責家裡全部開銷。
: 說實在也感覺挺開心愜意的。
: 可是最近老婆在吵說買房子要登記給她,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民法1030-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
1、夫->付貸款
2、登記->妻
當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妻雙方要先結算婚後財產再計算"1030-1的請求金額"
則
1+2的情況應可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第5條第3款: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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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付款人"非"實際不動產登記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