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回文可能有點離題,
但是算是解決原PO的問題吧,
其實自民國100年11月30日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並於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實施後,
除親戚間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
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
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
教養機構等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後,
再由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協助媒合。
上面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要收養孩子,除非有血緣或姻親關係,
不然是不可以做指定收養的,
所以原PO根本就是想太多,先生沒辦法這樣指定收養朋友的小孩的,
以下是摘述的網頁,再請自行參考啦!
http://www.adoptinfo.org.tw/Adoptio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