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媳婦硬起來之婆家黑了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5:02:38
說在最前面,現在在台灣,法律上已經沒有「招贅」這件事了。
(是法律層面,文化、傳統、民情或是什麼夫家主觀觀感這種東西實在沒辦法討論。)
我國民法親屬編19年訂定時,是以父權至上的嫁娶婚為婚姻的原則。
民法中夫妻的、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都以夫、父為主。招贅婚、當事人有約定則為例外。
舉例:
第1000條: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第1002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其實夫妻財產部分更多可以看出以夫權為大的現象,但條文太多我不想貼了...
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059條:(第一項)子女從父姓。
(第二項)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060條: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之子女,以其母之住所為住所。
第1088條第1項: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父不能管理時,由母管理。
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
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到87年情況就改囉,只看一個條文和修正理由就好。
第1000條:(第一項)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
政機關登記。
(第二項)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修正理由:一、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
用資格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
回復其本姓。
二、廢贅夫婚制度。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無庸有嫁娶或招贅婚
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及藉口,應予
以廢除。
好,簡單來說,87年我國法律就廢掉招贅婚囉,並且以「男女平等」為一個修法方向開始
改變,當然87年修法後夫妻關係、親子關係還是有很多不平等的地方而被詬病,包括子女
姓氏也是到96年才把原則從父例外從母修成雙方協議,而且即便是現在的民法條文,還是
有許多性別不平等的地方可以討論,不過這就不是這篇要談的了。
是不是看到這邊大家就睡著了!!!不好意思,我趕快拉回跟原文有點關係的來講。
拿子女從姓協議定之這點來當例子,即使96年後改成夫妻協議子女姓氏,但96年後約定子
女從母姓的人數還是少之又少(google:從母姓+數據,可以看到一些資料),這就是傳統
觀念、社會文化、經濟、社會資源等等原因造成的協商地位不對等。所以即使是可以法律
賦予了雙方自由約定的權利,不代表不平等就不會發生。
許多人認為原PO的婚前協議(或契約,隨便大家想要怎麼稱呼)是不平等的,我認為應該
要切入的角度是締約的時候,雙方的協商地位是否對等,雙方都是單身、經濟獨立,我個
人認為原PO先生並沒有處於一個比較弱勢的協商地位,他簽字同意是個人自由意願的表達
,畢竟當時如果他表示對內容有疑慮、是否可以更改內容,沒有版友能斷言原PO是否是否
真的就是「要就要,不要拉倒」,而不會坐下來與男友好好討論內容。所以原PO先生可能
是真的有考量自己的家庭狀況,並且信任女友(老婆),才決定簽這份婚前契約的。
補充:很多版友很care這到底是不是一份「不平等契約」,我的想法是,一份契約是否不
平等,不能用結果去推,還是要回到締約時雙方所處的位置去看,這篇文章中原PO的先生
在簽婚前契約時,我不覺得他有處於一個比較弱勢的位置(當然女方比較有錢、女方個性
比較強勢、女方有借錢給男方等等等都是可以綜合討論的因素,有人或許會認為這些條件
代表著位置不對等,這也沒什麼問題啊,這就是大家各自論述自己的法律主張而已)。但
契約自由不是百分百的,法律還是會設下限制(例如:公序良俗、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條
款等等),所以原PO的先生如果有一天不滿意這個契約,還是可以訴請法院來解決的。
所以爭執這份契約「剝奪」了男方的權利,或是壓迫了男方,或是變成招贅婚,男方很可
憐等等,其實真的沒什麼必要。畢竟現行法律父母對於子女的教養權利是一樣的,當然雙
方可以協議以誰的意見為主,況且這種契約用處在於一種原則揭示(講白話一點真的是拿
出來堵長輩的嘴用而已,現實中你不可能去哪都帶這份契約,幫小孩點餐的時候拿出來、
幫小孩買衣服的時候拿出來、小孩看病的時候拿出來....)而已,如果真的過於不平等,
雙方因為教養不一致而真的鬧上法院,也是可以拿出來爭執請法院重新酌定。
最後,誰比較愛誰,這恐怕沒辦法拿來作為協商地位不對等的理由,第一個沒有客觀判斷
標準,第二個如此一來大概所有契約都是不平等契約了吧。
作者: nevillechao ( )   2014-07-03 15:10:00
他先生剛被fire 老婆借了七位數的錢給他做生意這怎麼看都不會是平等的 而且女方看得出來是很強勢的只能說他們兩人開心就好 不能說他們是平等的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5:13:00
我對身份關係協商不對等的想法會比較嚴格,誰講話比較大聲個性比較強勢不再考量範圍,畢竟太多情侶之間有其中一個人比較主導,不能單以此就說這兩人的約定一定都是不平等的。我心中最典型的不對等地位大概會發生在女方懷孕的時候吧,不能說大不了女方墮胎不要簽不要結,這畢竟跟不要跟對方借錢、或是把錢還了不要簽約不要結婚是完全不一樣的。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5:20:00
原來要求對方放棄對小孩所有相關決定權不算不平等喔?你文內也說現行法律父母對子女教養權利一樣,但這份契約
作者: w1 (一閃一閃亮晶晶)   2014-07-03 15:21:00
我很多同學也都從母姓耶,因為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 ^^"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5:21:00
就是叫單方面放棄,而不是以誰為主喔你應該可以了解以誰為主或誰主導,跟白紙黑字契約要單方全數放棄有哪裡不同吧?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5:23:00
不對等不是用「結果」去論,不是最後約定出來的內容一方的權利少於另一方就絕對、百分之百的是不對等協商出來的契約就是因為生活中各種契約最後約定出的結果很難雙方的權利義務都一樣,所以才要去檢視契約締結的時候雙方是不是在不對等的地位下去簽的。我覺得面對約定內容明顯一方權利較高的契約,要更審慎小心的去看雙方締約地位是否不對等,但不等於馬上、立刻、直接導出雙方就是不對等地位、這份契約就是不平等的這個結論。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5:29:00
那你在原文描述中哪邊看到有其他條可以彌補這要求單方放棄小孩所有相關決定權的地方?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5:31:00
這不是還是同一件事嗎?不管所有權利也好、主導權利歸於女方也好,契約的結果就是「明顯的女方權利高於男方」,而我的看法是這樣的「結果」不能直接回推雙方簽約時處於不對等地位。S版友的意思是認為只要一方權利高於他方,就一定是不平等的、締約時一定有一方是被壓著打簽約嗎?
作者: kitten631 (未知帶來恐懼)   2014-07-03 15:41:00
這樣講起來小孩的部分算不算契約牴觸法律所以無效啊?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5:44:00
你直接回答我,這種要求單方放棄對小孩權利的平等嗎?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5:45:00
K版友,我覺得原PO先生就小孩部分要爭執的確可以用1089條去主張不能單方決定,不過法院會怎麼認定就不一定了。
作者: MRBLUELAN (BLUE)   2014-07-03 15:46:00
要簽什麼約都沒差 比較想知道男方當初是用什麼樣的心態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5:46:00
S版友,我實在不知道要跟你說幾遍,我認為平等與否,不能用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5:47:00
結果去推,而要看締約條件。你可以主觀的認為只要看到一方權利高於他方就絕對絕對是不平等的,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意見。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5:48:00
那如果關於小孩子的所有決定權都歸女方 男生要不要出撫養費用如果不幸離婚了 對男生的監護權爭取 會有影響嗎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5:49:00
權利與撫養義務是分開看的,所以男方法律上還是要撫養小孩離婚的話要看婚前契約內容有沒有約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不過就算有,真的要爭執我覺得還是可以爭執的~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5:53:00
不是很懂法律 好像離婚的可以放棄監護權 沒離婚的可以放棄嗎沒離婚應該就沒有所謂監護權的問題吧 但撫養義務可以拋棄嗎如果撫養義務一定有 但又剝奪其親權 好像有點不對等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6:02:00
這絕對可以上法院來討論的,不過這就是法律有趣的地方啊~看雙方(雙方的律師)要怎麼就這些約定來攻防了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04:00
L版友你講幾遍都一樣因為你根本沒有回答到點沒有人care簽約時雙方誰的地位高低,我只問你在這項契約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04:00
台灣好像對「婚前協議」不是很重視 效力也不強 真的離婚時
作者: iiiivy (眠羊)   2014-07-03 16:05:00
我也覺得關於小孩的部分...到時候如果要到法院應該沒辦法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05:00
法官會全盤接受「婚前協議」的內容去做判決嗎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4-07-03 16:05:00
s大阿~ 你的問題得問案主先生才算數吧不然就算大家都說公平 老公(婆)說不公平有用嗎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6:06:00
S版友,我說最後一次,你不care締約位置的問題,只在意「結果」是你的事,你可以這樣去看事情,但是我不會單就結果來推論平不平等這件事。你有你看事情的角度,我尊重,也無意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4-07-03 16:07:00
簡言之 婚前協議扣除實質財產部分外 孩子教養權利部分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6:07:00
見,不知道你何以要執著每個人看的角度必須跟你一樣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08:00
那你不願意回答這"顯而易見的問題"就隨你囉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4-07-03 16:09:00
說實在的 現實中也不少女方家庭經濟弱勢 仗著女兒生子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09:00
到底懂不懂得合約精神啊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11:00
沒必要拿別的例子出來啊,專注在本篇例子就好了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4-07-03 16:12:00
但是都是旁人的例子阿 公不公平是當事人說了算不是嗎 @@a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12:00
突然想到如果女方外遇 然後兩人分居 老公怎麼爭子女撫養權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13:00
接不接受是當事人說了算,公不公平就是隨人說的啊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13:00
或者 女生有所有的決定權 他這個權力能轉讓嗎 比方說娘家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14:00
撫養權還是照爭啊,這又沒影響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4-07-03 16:14:00
公平的定義也是隨人訂阿 沒有一定的規範阿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6:15:00
的確公不公平隨人說啊,真的要爭執就由法院說,所以我才說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15:00
但老婆一聲令下放娘家養,老公就要乖乖送小孩去娘家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15:00
先生真認為不平等就不要簽,難怪一堆人挺年代,搞笑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16:00
也就是 關於子女的親權 可以這樣拋棄嗎 如果兩人都拋棄會怎樣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16:00
簽不簽跟平不平等完全是兩回事L大你不想回答問題就不用扯那麼多,不想回答四字足矣我也很清楚了所以就不用一直強調了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6:18:00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就是俗稱的親權)不能拋棄,但能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4-07-03 16:18:00
這個案子 老公會願意簽 表示不想放婆家養 甚至想做切割了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18:00
基本上不太會出現所謂兩人都拋棄的情況,特別在法庭上
作者: Samurai (aa)   2014-07-03 16:18:00
條約就不平等啊,有什麼不敢說?反正男生能接受就好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4-07-03 16:19:00
坦白說 我認為協議事項寫得不公平 但或許是老公要的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6:19:00
S版友,我從一開始就回答你了,你不能接受是你自己的事,言盡於此^^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4-07-03 16:20:00
因為他在那個坑 綜觀而言 他就認為公平(合情理)了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20:00
就是有人認為兩回事,才會挺年代,好委屈哦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20:00
我完全可以接受L大不想正面回覆我問題啊,ok的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21:00
一定要説是兩回事,怎麼能承認自己跳針呢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21:00
這也可以扯到挺不挺年代,妹車口!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22:00
XXX原PO都回應,還說人家不正面回覆。真0k就不會一直提XXXXX合約精神,不懂就去google,不用人家教吧
作者: Samurai (aa)   2014-07-03 16:25:00
哪有什麼回答? 就是男生地位相對低所以簽了約,但是條約本身還是不平等嘛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26:00
我覺得L大說的是 合約在簽約時如果沒有被脅迫或怎樣 就沒問題啊 如果覺得不妥 一樣可以上法院去爭議我是很想看完整的協議內容啦 不過原原PO應該不可能給我們看應該滿有趣的 可以想像老公收到妻子律師寄來的協議..那個表情不管怎樣 還是簽了啊 就是同意了 接受了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4-07-03 16:28:00
我也想看完整內容XDD畢竟沒有完整內容大家也只能從原文中去推論,難免會有疏漏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29:00
只是包括我在內 有些人對於部分內容 不是很認同但並不代表不支持簽婚前協議 也不是對男生權力失落的反撲將心比心 如果女生今天收到男方這種協議 要簽還是會有感觸的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30:00
看不到吧,之前有人在猜她的身份,說不定會想刪文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03 16:32:00
基本上版友已經回答問題囉,孩子也有他的權義,事主文內應該有把這些考慮進去 。語言部分,我就可以感受,我父系遠方親戚很在意我不會講台語這件事情甚至責怪到雙親 ,但我父母從未要求我的語言,所以可以理解。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34:00
不知道樓上感受到的部份是什麼,不過按這份契約,如果
作者: StLunacy (喔耶!!!)   2014-07-03 16:35:00
推這篇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35:00
先生希望小孩學他的母語,老婆反對的話就可以不給教了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41:00
以前是有發生過 娶外配的 老公不讓小孩學越南語怕小孩跟媽媽那邊娘家太親這樣也滿殘忍的 而且多會一些語言不是更好可能也是自信心不夠吧 怕小孩選擇 或比較喜歡外公外婆那邊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44:00
就不知道媽媽的教育方針,為什麼要一直否定?你們是跟事主很熟嗎
作者: hajimechan (醬醬)   2014-07-03 16:45:00
老實說簽教育那些歸女方,最主要的目的也只是堵婆家嘴比方說婆家用過時的觀念教小孩(板上不少媽媽的煩惱)有簽約的話,就可以說當初簽了約所以照媽媽的方式教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07-03 16:50:00
林明德 想要進入信美集團 一定會簽不過鍾家芬 比較傻就是了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52:00
說不定先生覺得放棄教養權可以換來七位數的錢,超平等的XXXX我承認這是我腦補,我跟事主不熟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7-03 16:56:00
七位數的錢是有借據的是要扯什麼...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6:59:00
X沒錢是連創業都不用想,是誰比較扯
作者: stkate (Katherine)   2014-07-03 17:16:00
這份合約沒那麼扯,大家的反應比較扯…
作者: caolu (葬心)   2014-07-03 17:31:00
這份契約中男方對子女權利的放棄,怎麼看都是堵男方親屬(尤其是男方父母)的嘴用的,也就是將來男方親屬一哭二鬧三上吊的來要脅男方影響對其子女的決定時,男方可以兩手一攤說他沒權利決定啊 原po的文章顯示她跟老公明明是感情很好丈夫也很維護她,根本不可能是女方想把男方壓落底才簽這約的
作者: biuecat (小甯)   2014-07-03 17:36:00
有能力幫助另一方,剛好是女幫男而已
作者: charoo (我不言你不語)   2014-07-03 17:37:00
完全不管合約精神的確很扯
作者: sashababie (Sasha)   2014-07-03 18:21:00
大家的反應比較扯+1 先生有本事在不簽協議的前提下成功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03 18:21:00
這份契約應該還好,小孩大了懂得思考了也可以選擇自己要
作者: sashababie (Sasha)   2014-07-03 18:22:00
可是這也會是結果論啊昏倒!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03 18:22:00
,律師應該有跟他們好好解釋過才是.
作者: ESCAPEFROM (I am nothing)   2014-07-03 19:40:00
推這篇
作者: j31712 (手中的幸福)   2014-07-03 20:09:00
推這篇。
作者: iterator (rotareti)   2014-07-03 20:26:00
簽約簽協議時,相信"這只是拿來堵別人的嘴,不會真的怎樣"後來都............
作者: hajimechan (醬醬)   2014-07-03 20:32:00
其實就算真的「怎麼樣」好了,也是原原po老公同意的不然大可不結這個婚,欠款協議何時還
作者: iterator (rotareti)   2014-07-03 20:38:00
用比較爛的例子比喻,那些被讒言進而簽約,然後損失資產的,一開始簽約時也都很樂意,"有怎樣,也是你當初同意的啊",
作者: shyuan0424 (傻妹)   2014-07-03 22:55:00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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