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hy (vichy)》之銘言:
: 標題: [婚前] 事情總算有個定局了
: 時間: Wed Aug 27 02:56:58 2014
恕刪
: → chazn: 完全只覺得你在作賤自己糟蹋家人犧牲孩子未來!你該長大了 08/27 09:19
: → chazn: 完全不要有留戀!因為從文章看~你還是抱有希望的感覺!!醒醒 08/27 09:19
: → chazn: 為了孩子你要徹底堅強~完全的拒絕他探視孩子!加油 08/27 09:20
: → mapleone: 樓上別亂教,妨害父親的探視權,可能會連監護權都丟掉 08/27 09:25
: → pplilian: 欠多少已經無關緊要吧!這男的一毛也沒幫他還啊… 08/27 09:25
: → pplilian: 你沒結婚哪裡能證明是父親?那是離婚的狀況好嗎? 08/27 09:26
: → pplilian: 我鄰居就是跟這一樣狀況,這個爸爸連孩子都見不了(根 08/27 09:27
: → pplilian: 本沒結婚也無法證明是自己小孩) 08/27 09:27
: → pplilian: 不懂民法才別亂教吧…@@ 08/27 09:28
: → chazn: 又沒結婚哪來的父親啊!!!又哪來的監護權?! 08/27 09:32
: 推 mapleone: 現代社會要證明親子血緣關係太簡單了,準確率99.99%。 08/27 09:33
: → pplilian: 所以你不能讓孩子有跟父親見面的機會才不會被驗DNA搶走 08/27 09:34
: → pplilian: 小孩啊 08/27 09:34
: → pplilian: 是說我鄰居還跟孩子女友同居一段時間咧!還不是驗不了 08/27 09:35
: → pplilian: 拿不到小孩的東西,母親也不同意下是不能強制驗的,所以 08/27 09:37
: → pplilian: 原po請勿心軟 08/27 09:37
: → pplilian: 不見面不聯絡,顧好孩子,妳法理上就絕對站得住腳,沒 08/27 09:39
: → pplilian: 有什麼撫養探視問題(已經懦弱五年,該是為孩子堅強的 08/27 09:39
: → pplilian: 時候了) 08/27 09:39
: → pplilian: 之後要搶就更沒理由囉!沒血緣證明又沒撫養事實 08/27 09:46
這種複雜法律問題最好請律師處理,千萬不要以為沒結婚沒認領,父親方
就無計可施。
請參考 https://www.ptt.cc/bbs/LAW/M.1325328900.A.2D8.html
根據法務部民國100年3月31日法律字第1000006994號函說明二,認領不需
母親同意
「(前略)我國民法就認領之方式,未設規定,從而生父不必以
訴請求之
(中略)
又認領之意思表示,無須向被認領人或其生母為之。
(中略)
在我國民法,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認領須由生父本人為之,
他人不得代理,且不得干涉之,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
另外,民法有規定生母可否認生父之認領。但也只是暫時拖延的手段而已。
對方可提出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現代科技,證明不難。
根據同一封法務部說明函
「民法第 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
認領,得否認之。
(中略)
認領經否認後,則應由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
,主張其為生父並舉證證明之。」
另外還可參考下列王彩又律師的法律見解,對生父更有利,認為生母不得否
認有血緣關係的生父認領子女。
http://dzlaw.com.tw/law_2/17_5.htm
「對於有血緣關係之生父之認領,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依法係不得
拒絕。」
而實務上也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親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該判決
「生母非可任意拒絕認領之意,須證明反對事實始可訴請撤銷認
領」
我引用的文章全文太長,截頭去尾後可能看不見全貌,請大家用連結觀看
以下是我個人意見
這種親權關係,法官應該會考慮子女最大利益。父母的爭吵、不和。父母
是不是媽寶。這次婚姻中父母誰錯得比較多,這些事情在子女本身利益之
前都要低頭。
所以兩個人付扶養費總比一個人付扶養費好。
兩個人提供經濟援助會比一個人提供經濟援助好。
民法上,血親是無法拋棄的關係。既然有子女,就算兩個人不在一起,
也沒辦法當陌生人。血親關係就是這樣的霸道而不講理。
仔細想清楚,以後要如何和孩子的爹相處。至少可以讓自己的小孩多繼承
一份遺產。小孩的扶養費、教育費、生活費也比較多。這些都是對方的義
務。
不要關閉子女和生父間的往來,也不要在孩子面前說生父的過錯,這種方
式說不定對孩子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