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maimay ( )
2014-11-03 20:59:44原文述刪....
我認識一位朋友
在新竹園區買了一層新屋被要求過戶在女朋友名下
當時這位女主角和男方家人很好。男方家人幾乎認定是未來的媳婦
因此第一手的房子直接過戶給女方
(裝潢費幾乎是男方出錢)
過不久女方到美國念書(某知名私立大學),男方幫他付了好幾學期的學費
甚至國外租屋費也是男方出錢
外加給女方每月生活費
一年多過去了
女方劈腿
打死都不將房子轉到男方名下
男方因為花了非常多錢在這女生身上
加上還共同出資投資股票和開網拍公司
男生想分手,但卻沒法分手,一分手他將損失非常多錢
以上是真實發生的事情
給原po參考
還是得分啊,不分手只是看起來財產還在,一樣是別人的還沒結婚就送房子最傻了,案例這麼多
作者:
Smaimay ( )
2014-11-03 21:09:00看到前幾篇大家的推文..覺得我太認真回文了這是男方他們家的私事,外人也不辨干涉太多..
今天新聞有個案例判女方要返還,因為從買房到付房貸,男方都有人證物證可以證明處理的人是他,所以判決女方必須歸還
那要看情況的,如果買來預計一起住也有其事實還有機會在此案例很可能被認定為贈予,那就掰了
就算官司打贏也是耗神費力,浪費裁判費和時間,又難免被下一任機機歪歪的,搞不懂為何有潘仔要拿繩索往自己脖子上勒....
作者:
dsppr (一個波兩個波三個波)
2014-11-04 00:18:00真是個盤子耶.....
作者: netfly (小火柴) 2014-11-04 00:26:00
重點是,到底有沒有「贈與」的動作,直接登記並非贈與
作者:
budda (藍琳)
2014-11-04 15:49:00是的,不要主張與贈與有關的事,因為不動產移轉以登記為原則,既然登記女方,就算有贈與事實發生,而且還有漏報贈與的稅款加罰鍰要繳,所以就以無贈與事實而是借名登記來主張,然後檢附所有男方支付款項的文件,來支持借名之實
作者:
yc287524 (Currychild)
2014-11-05 11:37:00搞不好對方不想嫁原po 故意刁難他 讓他知難而對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