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已辦過婚禮但不到幾天就要分手的話...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11-16 16:45:20
用推文實在太難把想講的話說清楚,為了避免再被說誤導,
我決定用回文的方式整理一下自己的說法。
原PO的問題:
1.可以用我朋友有孩子這點來拒絕對方求償聘金和剩餘喜餅錢吧
首先,關於「求償」這部分: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
        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
        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簡單來說,男方能否「求償」端看婚約有無解除,而婚約的認定由雙方定義,
一般來說如果婚宴屬訂婚宴,則被視為婚約有成立(但尚未履行)的成分很高,
因此男方可以對女方進行求償(我是指這件事而言),當然成立與否是法官認定。
但這邊我所謂的「求償」和返還聘金不太一樣,推文時兩個夾在一起講是我的miss。
「返還聘金」的部分:
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
        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根據上述兩條,若未履行婚約者,婚約雙方可向對方討回贈與物,
此處的贈與物不包含喜餅等消費品在內,而贈與的範圍認定坦白說非常模糊,
例如有個判例,男方在婚約期間共給予女方六百萬,婚約解除後僅討回兩百餘萬,
這種例子很多可自行查閱。
然後說到聘金,假若這筆錢是正式下聘的,那麼對簿公堂後男方勝訴機率極高,
若是私下給予但雙方皆同意為聘金者,則同樣應返還予男方,
但倘若是私下給予又無見證人,然後女方硬要賴的話,就看法官眼睛雪不雪亮了。
當然,也有女方悔婚,男方討不回聘金的判例,法官的理由是女方悔婚理由充分。
我說了,東方人判案,情理的因素佔很大,所以各式各樣的判例無奇不有,
不過,在您這件案子上,我個人不認為有任何勝算就是了。
※ 引述《laura0920 (羅拉)》之銘言:
: 幫朋友代po~
: 原文開始...
: 我朋友在敲定婚期時就剛好懷孕(醫生說著床時間大約9月初)
: 但是從開始準備婚禮開始兩人的摩擦變得很大很大
: 其中有很大的原因是雙方家庭的介入,而朋友的先生態度也很軟弱
: 一直在安撫我的朋友,只是我的朋友心意已決
: 而他們也因為這樣三天兩頭的爭吵到現在還沒去辦登記(辦完婚禮已經一個多禮拜)
: 現在看雙方的態度應該是確定走不下去的
: 而我朋友也不想要孩子了,現在是怕男方家人來索求聘金和其他剩餘喜餅錢的沒的
: 我的問題是...
: 1.可以用我朋友有孩子這點來拒絕對方求償聘金和剩餘喜餅錢吧
: 2.是否需要簽訂相關的協議書(例如雙方從此不得接近之類的呢?)
: 那是否有相關範本可供諮詢
: 以上~謝謝大家~
作者: ferminyu (素小天)   2014-11-16 16:51:00
推用心
作者: yiro (小峱峱分身的orz 我現在)   2014-11-16 18:43:00
推 看了其他文章覺得還好分了 男方逃過一劫
作者: NOTHINGES (肥蛇蛇推便便)   2014-11-16 18:45:00
Y大 這麼精彩喔~好想看喔~
作者: shyuan0424 (傻妹)   2014-11-16 19:23:00
作者: laura0920 (羅拉)   2014-11-16 19:57:00
專業給推!!!
作者: kuran09 (玖)   2014-11-16 22:23:00
才36萬 光律師費就1/3up 了~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4-11-16 22:34:00
推!
作者: newlife1212   2014-11-17 09:36:00
作者: niang (多多)   2014-11-18 12:39:00
看原原po之前的po文 為了想要美美的婚禮把小孩拿掉一整個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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