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pleT (楓)
2015-10-02 18:48:38稍微離題講一下
我國有個法律我覺得堪稱不合理第一名
但是奇怪的是沒人想到要修這條
在殺人相關罪行裡面,殺父母是無期徒刑,或是死刑
可是虐嬰致死通常只有3-5年
但事實上以實際情況來看
殺小孩是殺完全無法抵抗,沒有還手能力,也無法去求救的對象
按心態惡性來說應該是無期徒刑到死刑
但殺父母還不是父母自己教錯,或是不教,自食結果
錯誤源頭被自己製造的錯誤殺掉,不算不合理
判刑上應該不用這麼重
但法律的量刑程度卻完全與實際上的惡行程度相反
當然這條法律的由來就是不可犯上,小孩是父母的所屬物
所以犯上殺父母惡性重大
但是殺小孩是殺自己物品,雖然還是不可殺人但父母對小孩有權力編派
當整個國家的法律是這種基礎,也沒有人覺得不對勁
那麼虐待小孩的父母層出不窮完全不意外啊......
作者:
peine (peine)
2015-10-02 18:49:00真的是很不合理...應該反過來才對
作者:
s866217 (s866217)
2015-10-02 18:53:00真的不合理!
作者: LoveSATO 2015-10-02 18:59:00
恩
作者:
nanalia (娜娜莉 )
2015-10-02 19:00:00儒家思想
作者: Doralice 2015-10-02 19:02:00
同感
為什麼要原諒?這是什麼鄉愿的想法?.........抱歉我推錯orz
作者:
vosking (Natalie)
2015-10-02 19:09:00好不合理 國外也是如此嗎?
作者:
andreina (andreina)
2015-10-02 19:16:00虐童或虐待動物致死,都該無期或死刑,這些人根本有病
作者:
Fireya (☆*"`'*-.,)
2015-10-02 19:56:00是剛生產後殺嬰 是認為生母剛生完就殺可能有類似產後憂鬱之類的心理
作者: Dare1337 (想認真生活不熬夜翹課) 2015-10-02 20:00:00
樓上正解 是刑法上的罪責減輕事由 而且限於生產完五日內才能依此條減輕
作者:
gruenherz (DOREMIFA噗噗噗~~)
2015-10-02 20:09:00你發現的這個法律矛盾其實用百善孝為先的儒教頸圈去看就很合理了
作者:
kuran09 (玖)
2015-10-02 21:07:00推f大 原波應該要仔細看條文的
作者: fatfly (讓我跟你說掰掰掰掰掰掰) 2015-10-02 21:08:00
沒錯 立法理由才是正解
作者: ALENDA 2015-10-02 21:20:00
歐美應該是把新生兒都當作國家的資產,所以當父母嚴重不適任公權力可以強制介入帶走小孩
作者:
sherryk (三喵夫人)
2015-10-02 21:24:00贊成
作者: golala (狗拉拉是我的狗~~~) 2015-10-02 22:09:00
推
作者: eppie 2015-10-02 22:16:00
因為孝道的觀念啊!!要孝順父母~~~但沒說要孝順子女.
作者:
kaina (南無觀世音菩薩)
2015-10-02 22:18:00的確很不合理,大人都只想合理化自己的錯誤,所以不太會修法~
作者:
gruenherz (DOREMIFA噗噗噗~~)
2015-10-02 22:32:00樓上聽過既得利益者知恥自宮的奇聞嗎?
你說的太簡化法條了,重點不是殺父母或虐嬰至死,而是有無謀殺意圖。有謀殺意圖的話,殺父母和小孩同罪,沒有謀殺意圖,也就是過失殺人的話,都不會判太重
作者:
yylane (蔡小豬的媽)
2015-10-03 00:12:00那鹽奶案的伯母判八年有謀殺意圖嗎?八年算輕還重?
認真問 虐嬰致死是走刑法哪一條啊?去查了一下 產後殺子女是274 不過沒找到殺嬰的
唉呀糟糕這討論串有解了!很恐怖R: [心情] 不喜歡自己的小孩怎麼辦?答: 五日內殺掉
作者:
pobby920 (ann_pig)
2015-10-03 01:09:00唉
作者:
nnyy5566 (亨利追巴士)
2015-10-03 02:07:00紅的明顯,母殺嬰罪確實是刑法§274,是為§271的特別減輕事由,理由如下:立法者認為,母愛出於天性,若非名譽攸關、經濟壓迫或其他不得已只情形,斷不會選擇親弒甫出生之子女,故其非難可能性較普通殺人為輕。此外, §274是身分犯,行為主體限定「被害人之生母」若生父殺其甫出生之子女,仍以普通殺人罪論之。同時本條亦為故意犯,如果生母在殺害自己甫出生之子女時,不知道是自己甫出生之子女,一樣以普通殺人罪論。不過學術界也有討論是否該廢除 §274,因為生母若真有苦衷,其實可以斟酌刑法 §57和 §59之規定,就普通殺人罪之法定刑予以酌量減輕即可。
作者:
kiki00 (kiki)
2015-10-03 04:11:00這篇推文好專業
作者:
jeffin (丁丁)
2015-10-03 14:05:00大推
作者:
mavisQ (cheshire cat)
2015-10-03 14:06:00同意!
作者:
jeffin (丁丁)
2015-10-03 14:10:00紅明顯,想問n大,為何殺父母沒有類似的減刑條款,即是認為愛父母是天性,若殺其是在萬不得已之下,或起因於父母之升職。失職,另補推就是說,母有產後抑鬱,子亦有受錯誤教養至心理變態。所以,由此更可看出,立法精神之不合理
作者:
nnyy5566 (亨利追巴士)
2015-10-03 15:30:00回j大順便推回來。子女殺害自己的父母沒有特殊減輕事由,應該因為是儒家文化薰陶下重強調下對上孝與順,故立法者認為:弒親乃為嚴重逆倫之行為,因此很悲劇的我們還有第272條殺尊親屬罪,會加重其刑...講一下我的看法:我覺得第272條和第274條都應該刪除,因為人的生命是平等且無價,怎麼可以因為行為主體的不同,一樣的犯罪結果但產生罪責有輕有重!因此我認為都應該回歸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若真的有不得已的苦衷導致這種人倫悲劇,那就該直接丟進去適用第57條、第59條予以減輕即可。
作者:
jeffin (丁丁)
2015-10-03 18:14:00嗯,謝謝n大詳盡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