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就這個議題 做不一樣的討論 所以另外回文
依據我國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所以 沒能出生的小孩 在民法上的確是沒有權益需要保護
簡言之 我國民法不把死產的胎兒當人
至於一般人的看法 大致分為兩部分
有人就是覺得 胚胎一確定有心跳 就是個人 是條命
即便是預期之外來的 也願意為孩子犧牲
非到極度不得已的狀態 是絕對無法認同墮胎的
也有人覺得 法律都說他不是人了 吵個屁啊
就是些母體內的細胞 什麼生命啊? 鬼扯!
在與母體分離之前 母親當然有權利全權處置 就算是父親 也應該絕對尊重
我不覺得有哪種看法是錯的
雖然這兩種人 大概都覺得對方有病~
但社會本來就是這樣 充斥各種看法
你永遠沒辦法讓大家都只認同一種看法的!
我比較好奇的是
看大多數版眾的文字 雖然不斷強調 胚胎絕對不是生命 母親當然有權處置
卻似乎又覺得這樣講 不夠充足
所以不斷補充
作母親的一定是非常傷心的、作父親的肯定都出張嘴、什麼也不分攤
他們家經濟大概沒辦法負擔、勉強生會變得辛苦等等
可是 越說這些 反而越顯得 大家好像其實並不是那麼贊同墮胎
而是考量到這些原因 覺得對方一定很不得已
當事人一定已經非常痛苦 所以不應該再說她不對 而應該給予認同
但如果 這些原因都不存在呢?
經濟上沒有問題、老公很努力出錢出力地分攤
本人也因為壓根覺得不是生命 所以沒很傷心
單純就是在這個時點上 不願意讓小孩來改變生活
所以避孕失敗、意外懷孕之後 立刻決定墮胎
大家是否還是一樣那麼認同呢?
畢竟原本原原po的文章就很簡略 沒什麼細節
不管是哪一方 說他家怎樣怎樣的 基本上 全都是腦補...
那就大家都別腦補了 理性地單純討論這件事
在婚姻關係裡合法懷上的孩子 也沒有非拿掉不可的外在理由
但母親就是不想要時 你是否無條件支持呢?
請大家各抒想法、互不開罵地討論 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