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 drama 大是善意的建議,
我還是覺得「經濟問題」和「情感問題」萬萬不可混為一談。
這是原po說的:
: : 做錯事的人是我,要再讓她在外面流浪或搬回家娘家,我都不願意,
: : 跟她約定了我會搬出去,把房子留給她跟兩個小孩住,
: : 車貸房貸跟小孩學費生活費我會負擔,
: : 我也會接送小孩上下課出去玩,但儘量不出現在她面前,
這是 drama 大建議中我唯一無法認同的:
: 但是就現實面上來看,她目前離婚對她而言其實並不利
: 你說結婚六年,兩個孩子差四歲半,她是24HR全職媽
: 且大膽推論你們沒和公婆住,家是自己貸款買的,由你付房貸
: 兩個孩子應該最多一個六歲,一個一歲半
: 也就是說,她目前沒有經濟基礎,而且還有一個小的需要照顧
: 4.要求每月至少約會一次,讓你請她吃飯、看電影等等
: 請將孩子先安排好,讓你們兩人有機會獨處
: 簡單的說,就是 "重新追求她一次"
: 愛這種事,光嘴巴說說是沒用的
: 更不用說曾經破滅過的愛,要再建立簡直是天上摘星
: 這需要時間及耐力
: 所以,這份協議,當然有期限,最長三年
: 要是三年後,她依然堅持離婚,就協議離婚
原po太太現為全職媽媽家有幼兒,如果小孩們沒有先生扶養,
就算她要離婚+爭取孩子的扶養權、出去工作,都要考慮很多現實面的問題,
用這個當著力點去要求太太與他協議定期見面、約會,這樣對嗎?
應該是扶養歸扶養,情感經營歸情感經營吧!
三年是什麼,與其說三年是人類情感的週期長短,
不如說三年小的就算剛出生大概也上幼稚園了,
這時候媽媽不用在家裡看顧幼兒,想去上班、經濟獨立也容易多了。
至於要不要與讓人傷心的先生見面,這應該是出於自由意志而非協議!
如果因為夫妻協議分居,先生要保持和孩子的互動,
而雙方立約探視時間、保持親子互動、家庭互動,這我還可以理解。
但因為先生出軌所以要求太太要立約「讓他有機會重新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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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真的認為這個很荒謬!!!
假使這位太太目前真的沒有可以獨立扶養小孩的謀生能力,
(也就是出去工作無法支付保母or教育費+生活費+房租)
面臨這樣的協議內容,為了孩子著想也只能硬著頭皮接受。
但若她是真心想要離婚、無法接受有二心的丈夫,
協議規範她必須定期約會接受先生的追求,不是很痛苦嗎?!
如果先生照他自己所提議的,將妻小經濟面都照顧好,
另外也尊重太太要不要與他見面、互動的「出於自我意志」的選擇,
太太不管是對先生還有情感、願意為了孩子、為了共同的過往,
進而願意相談、相處,接受先生的追求甚至復合,
這樣才是出軌在先的先生應該給予太太的自由和尊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