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下午好,先預祝各位板友中秋佳節快樂!!
以下是本次違規發言判決,
有任何問題請在本篇公告提出,
或者站內信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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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置底檢舉
推 emily0953: #1NqePcq4 (marriage) lyting0910 1-2、6-2、跑錯棚 09/09 18:16
作者 lyting0910 (婷婷) 看板 marriage
標題 [求助] 男友刪了對話紀錄
時間 Fri Sep 9 17:52:3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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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們兩個交往快一年
我一直都有看手機的習慣
我男友知道也表示不在意
看久了也就會特別注意一些人
男友會帶著我去認識他的朋友
但是FB不會公開我
(以下略)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6-09-13 17:31:00阿緯QQ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6-09-13 17:36:00阿緯QQ
作者:
isacheng (方吉外拍攝影師)
2016-09-13 17:39:00阿緯QQ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3 17:42:00阿緯QQ~不送
作者:
sweam (凋零幸福人妻)
2016-09-13 17:54:00阿緯拜
作者:
nunu1102 (尊重別人=尊重自己)
2016-09-13 18:00:00NO~~~~阿緯!!!QQ
作者:
verphy (噓。)
2016-09-13 18:15:00國考王~~~~QQ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18:30:00第一個也太迷路了
作者: ariiodi (木子容) 2016-09-13 18:41:00
阿緯掰~
作者:
verphy (噓。)
2016-09-13 19:08:00阿偉~卡機馬QQ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0:06:00放生是否等於棄養?法律名詞禁止的是棄養,可以擴張解釋到放生嗎?如果放生貓是把貓放養在大自然,飼主住在附近仍有飼育行為,這就是放生但不是棄養。
作者:
ryoko34 (涼仔)
2016-09-13 20:19:00XDDDD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3 20:19:00就是有這種觀念才會一堆流浪動物,自以為是放生然後造成他人的困擾
其實我覺得故意放生比棄養更可惡 之前有些宗教會先抓一堆動物 把他弄得半死不殘 再來放生自認救贖
s大貼的那篇是主管機關對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解釋耶,跟檢舉引用的動保法不一樣,主管機關和野放客體都不同而且以該篇文章的10年家貓來講,放出去等於要他們死了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0:33:00野放後的貓,一樣可以繼續人工養育。差別只是家貓變放養貓。
我找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9號簡易判決可供參
他就是覺得原PO養不起四隻貓才叫他放生,放生還繼續養不覺得很矛盾嗎
考,大意是說行為人在網路上認養貓,而後將其野放,並稱其動機再讓貓回歸大自然,不應進行人為圈養,但其既已養育,將動物納入自己的管轄範圍內,野放即可認定為棄養。可以給版主和有相關疑慮的版友做個參考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3 20:45:00紅色字體的部份,放生,包含寵物飼主棄養等所有「動物釋放」之行為,我讚同樓上的說法,但就法源而言,這判決是有問題的
所謂的這判決是版主判決嗎?? 沒有問題阿,家貓是適用動保法,不是野生動護保育法耶,檢舉的版友也是以動保法來檢舉阿野生動物保育法
作者:
afria (阿法)
2016-09-13 20:51:00阿緯QQ
就法源而言..這則新聞裡提的修正野保法已通過了嗎?新聞裡寫順利的話期待在今年底就能通過,還沒年底,所以應該還沒通過吧?
那條修正(需要行政許可)還沒通過,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0:55:00會去請教站方法務,若這是有問題的判決會再改判
我一時沒找到例子,我猜想野保法講的寵物飼主是指養台灣獼猴那類野生動物的人吧,總之家貓不會適用的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3 21:05:00永久禁言是很嚴厲的處罰耶,沒有鬧版/分身/口出惡言分,不會有言論自由凌駕檢舉的意味嗎?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1:14:00鼓吹違反行為不比鬧板輕吧@@?
作者:
Novsup (我被貓拳攻擊啦!)
2016-09-13 21:14:00版主好認真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3 21:27:00發言前應該多想想吧,版規就寫在那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3 21:31:00這樣說好了,法律名詞上,放生和棄養不同,所以動保法用的是棄養,野保法用的是放生,原文寫的是放生,所以要引法源的話,野保法是適用的,因為野保法的放生是包含家寵的(連結紅字林務局的部份)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1:32:00版主有失比例原則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1:51:00總之大家小心,別提到贊成TNR,否則在本版就是永久水桶TNR=棄養+放生,肯定違法的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1:53:00這樣以後有人說要下瀉藥在食物裡面給偷吃的婆婆也要永久水桶了吧.
真要這麼說的話,國考王針對家貓議題用放生這個詞就錯了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1:59:00會去詢問法務,如果有瑕疵會改判,但目前先這樣處理
TNR是把浪貓狗帶去絕育後放回原本居住地,跟把原本飼養的貓狗放出去又不同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00:00這條版規要修改,假設有人叫老婆去偷看老公手機,這樣屬於妨礙秘密罪,這樣是不是也要永久水桶?
作者: a7525741227 (貓娘) 2016-09-13 22:00:00
如果一開始養的貓咪就是用放養方式,貓還有野外生存能力。一開始養在屋內的貓,"放生出去"這種行為叫棄養,沒有能力在外面生存,是要牠死不是嗎?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01:00這樣的話,我開始翻法條檢舉,一堆人也會被永久水桶吧?
我覺得M大想講的是類似放養家犬的概念,鄉下蠻多這樣的,但主要是狗,以動物性來說貓比較難用這種方式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03:00再來。你違法的定義在哪裡?
回歸到檢討版規的話,我倒認為可以一併討論所謂違法是指刑法還是包含行政罰,棄養寵物雖然我覺得可惡,但畢竟是行政罰,吃張罰單就沒了的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2:14:00這樣以後說不要給公婆孝親費算不算鼓吹犯罪啊?還是公婆在家堆了一堆亂七八糟東西, 有人推文建議說找機會把東西都丟了, 這樣算是鼓吹犯罪嗎
作者:
Leef (LeeF)
2016-09-13 22:25:00板主辛苦了!謝謝!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25:00下次再看到有人鼓吹老公不用扶養大小姑的,一律永久水桶民法1114條,兄弟姊妹互負扶養之義務。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2:26:00大家冷靜討論,會連板規的適當性一起詢問法務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2:27:00總是要有個界線吧, 好像判太重了一點
10歲家貓沒有野外求生的能力 放什麼生?棄養就棄養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2:28:00這樣真的會有很多言論都要被永久水桶了
動保法白紙黑字在那裡 別硬凹了 TNR的動物原本就沒有飼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2:29:00雖然說他本來就是每天都在鬼扯一堆XD
主 沒有棄養的問題 放養和放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別混淆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33:00國考大寫的是:放生,變野貓。沒有說棄養。變野貓也能養。當然家貓不可能變野貓在野外生存,問題是不妥不等於違法
作者:
liao5469 (一天又一天)
2016-09-13 22:34:00國考大掰掰~好好讀書~^_^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35:00法律條文能不能類推解釋,這不是版主能決定,也不該是板主
作者:
liao5469 (一天又一天)
2016-09-13 22:35:00版主是為了他好,讓他認真考試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36:00該負責的事情。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37:00放生=棄養,這是法律條文的類推解釋。問題是我們不是法律人
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順位非常低, 實務上要成立並不常見
家貓放生實質上本來就等於棄養,如果執意在名詞上硬凹是沒有意義的,難道用"丟掉"家貓而不是用棄養兩字就不是棄養嗎?
怎麼會有人一直硬凹 不繼續扶養就是棄養了 中文意思很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41:00很多女生無婚姻,父母不在時就只能靠兄弟扶養。放生,只是說放到野外生活,沒有說不再餵養。
無婚姻的也能靠自己養自己吧........講得好像所有不婚的女性都沒能力工作養自己一樣
處 不管你用的字眼是丟掉 扔掉 不繼續養 放棄對貓而言下場都是失去原本的家 不是棄養是什麼
s大,那位在講兄弟姐妹扶養的問題根本是在硬凹,就別理會他了。
今天國考會建議放生是為何?因為原PO養四隻貓經濟負擔太大,然後放生後再繼續養就跟他原本建議互相矛盾
作者:
plokmn 2016-09-13 22:45:00嗚嗚國考大居然是永久水桶 我不依啦
人單身無婚姻可以有自力更生的能力 10歲老貓被棄養呢?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46:00我的意思是,版主無權自己解釋法律。無權當法官判定不明確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46:00R大,妳可能不懂,法律就是一直鑽研名詞好嗎?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47:00的法律行為。如果此例一開,以後就是文字獄時代。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48:00當你不確定放生=棄養,那你要找很多資料、法條、實例去證明,不是你說是就是,那法官幹嘛啊?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49:00我這樣做也是保護板主,他沒有當法官的義務。
我懷疑Max11和國考n有什麼關係嗎?自己一直亂用民法內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50:00這個就是要定義清楚,信不信我現在努力翻法條,絕對很多人是用這條版規?適用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50:00如果有天板主錯引法條永久水桶某人,到時可能真的跑法院我不認識國考大,存脆討論法律問題。
類比 胡亂解釋法律用語 然後說僅僅引用法條的版主無權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2:51:00站規有寫不得鼓吹違法行為,但板務和法務的分界線我們會再向站方確認
解釋法律? 搞清楚 版主只是在履行義務執行版規罷了不服氣去地檢署申告啊 看把10歲老貓丟棄能否算棄養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54:00對,我就是怕板主被告,永久水桶等於損害電腦使用權益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55:00我就認為不是棄養,我認為讓他回歸自然,要辯來辯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56:00板主又不是法律人,若對法條錯誤理解而處罰板友,其實他沒有必要背這種責任。當然被告不一定會成立,但是如果當板主要接傳票走法院,那
作者: rgreen (rgreen) 2016-09-13 22:57:00
法律人路過,法律有很多特殊名詞定義、實務見解和例外,實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58:00婚姻板以後就沒板主了
作者: rgreen (rgreen) 2016-09-13 22:58:00
在不是版主可以自行認定的連律師都要不斷更新或查詢了,一般人的版主有辦法適用正確嗎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2:59:00最好的做法就是移送站務法務,請他們認定,板主別自己判決
放養放生傻傻搞不清楚, 怪不得台灣不負責任棄養的飼主這麼多 可憐的貓貓狗狗 被人類隨便買賣隨便丟
作者: rgreen (rgreen) 2016-09-13 23:08:00
這次假如剛好判對,有辦法保證每次都能正確?再說法律外行人有沒有辦法勝任這種負擔?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08:00我們講法律名詞問題,既然引用法條,當然用法律解決,你講的是事實,可是法律不適用謝謝
飼主的責任 (動保法第5條第2項)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1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2.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 / 遮蔽 / 通風 / 光照 / 溫度及清潔3.提供必要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4.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 / 虐待或傷害5.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三) 關於棄養飼主飼養之動物 ,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 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廠所收容處裡外,不得棄養 (動保法第5條第3項)因此依照法條制定的邏輯先規定了飼主的責任之後規定飼主若是不飼養寵物,寵物唯一合法的去處之後規定除此以外不得棄養依照法理棄養的意義是謂飼主沒有盡到法條所規定的飼主的責任所以棄養的定義為何已經很明顯放生、丟掉都包含
這裡是PTT不是法院 要講法律去法院講 這裡看版規unknowid完全正確 可是有人會跟你說你不是法官不准引用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11:00我乘現在,去檢舉叫對方不養自己父母的人,違反了民法1114條,這樣也違法,如何
不是念法律的人卻愛講法律,這才是最讓人頭疼的,法律是講邏輯的,法律規定更是,根本不是什麼類推解釋,類推解釋根本不是那樣用的。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3:13:00法律每個人都能解釋,但只有法官能作判決。
a50847你去啊 可是你要先舉證該人父母沒有生活自理能力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3:14:00板主如果認定一個人鼓吹違法,基本上就是對他的名譽損害了
現在大部份都建議每個月匯幾千元以自保免得被告棄養,很少人叫人不養父母了吧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15:00不用啊,因為民法那幾條不用舉證,刑法才需要,謝謝
R大,何必跟不懂的人爭呢~他不懂說再多還是不懂,他懂的只有他自以為懂而已。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3:15:00當然實務上名譽損害未必成立,但只要板主犯一次錯,被判妨害名譽成立,那就很慘了。為什麼板規要讓板主背負這種風險? 解釋法律的責任不在板主,板友有沒有鼓吹違法應該交給站方認定。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17:00R大就很懂?
unknowid的謝謝你 我的確不該和聽不懂的人講道理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18:00你們兩個慢慢取暖吧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3 23:27:00光一個人的言論是否構成"鼓吹",我想都有很多辯證。法律講邏輯前題下的定義是人文辯證,德國人花了幾十年的歲月去討論遵守法律秩序與服從是否可以除罪。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3 23:27:00個人覺得永久水桶的處分過於嚴苛,版主可以多考慮一下嗎?畢竟這等於在本版被判決死刑。。。今天就算是違反動保法,也不會被判死刑阿。殺貓咪都沒被關因此還是考慮一下比例原則吧。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3 23:32:00p大說的對,我還沒想到是否成立鼓吹。鼓吹是指宣傳提倡,但是國考大說的放生,是「最後的辦法」,把放生放到最後方法,似乎不能成立鼓吹。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3 23:35:00因為打嘴砲就被判永久禁言真的比例失當了,人身攻擊寄信騷擾版友反而比較嚴重都不會這麼判了~
把違法的事情放到選項3 就沒事?我都笑了版主只是依版規行事,他不服判決可以向站方提出申訴,這是他的權利。我覺得事情應著重在討論這條版規的處罰標準,而不是針對他的個案內容。
作者:
c728131 (Ms.j、若男)
2016-09-13 23:56:00推樓上,國考大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去申訴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3:58:00有人如果鼓吹騎車可以不用戴安全帽那要不要永久水桶XD
吵這真的沒有意義,我們使用PTT帳號,除了受中華民國法律保護,更受PTT規範保護。版主都要問法務 清,就靜待消息。不要又把版主灰心下台,然後無政府狀態,這樣有比較好嘛*釐清
討論一下也無妨 畢竟這種問題以後可能還是會遇到 我是覺得違法行為包山包海 罰則卻是絕對永桶制 如果能視情節輕重衡酌度下去做配套應該會更完善
動保法吵到野生動物又吵到刑法民法。版主都要去詢問了。因為這都可以商量,而不是說版主無所為而亂吵一通。人跟動物是能相提並論嘛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00:33:00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00:35:00呵呵,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二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為顆水果被永久水桶,超不划算的。
貓咪有打晶片?若有!那叫她放生貓,是叫她棄養沒錯!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0:39:00國考大這個有點太過了 就好像最近的殺小偷案 如果有人說最後的辦法還是殺掉小偷比較安全 是否也永桶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0:41:00檢舉不檢舉是一回事 重點在標準
就阿緯得罪人,才被抓錯處。還被引最嚴重的版規還是看法務怎麼跟版主解釋,才會有依據標準。就我上面說的,使用者受PTT規範保護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0:47:00可憐的阿緯
他有時候很正常(就事論事),被引這條桶,我只有疑,他得罪人嘛
某m這麼捨不得某國考,私下留他的line彼此交流廢文吧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0:59:00得罪人無誤 。至少阿緯的語氣 明顯把也許違法的手段當成罪後不得已的辦法 要解讀成鼓吹違反法律 是哪裡出問題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4 01:06:00我是覺得給個水桶幾天蠻合理的,永久水桶有點太誇張了。以前一堆罵人罵翻天的也給個一個禮拜就出來了,罵人算妨害名譽吧,也就幾個禮拜...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4 01:11:00其實我沒看過國考大嘘人或在推文中與人吵翻,為何不得媳婦緣呀@@?
作者:
plokmn 2016-09-14 01:21:00無法想像沒有國考大的婚姻版QQ
作者:
nunu1102 (尊重別人=尊重自己)
2016-09-14 01:28:00其實永久水桶真的判太重了,阿緯的說法雖然觀念有錯,但不諱言確實有些人也是有這樣的錯誤想法,若在判決時針對此說法加以懲處2-4週,順便進行宣導教育,可能事情會更圓滿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01:36:00我是對事不對人。如果有人對我有誤解,我也尊重。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01:38:00問題卡在板規這麼寫,如果程序和判定權限沒有瑕疵的話板主沒有從輕的選項,要也是修改板規之後再回溯改判總之一切等站方解釋之後再看需不需要改判和修板規
作者: marchtue 2016-09-14 01:45:00
身為法律從業人員,對那麼多人覺得外行人可以翻翻法條就判斷違法與否覺得桑心。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1:45:00有不適用的選項 那根本不是鼓吹
作者:
aqwe (亂世小書僮)
2016-09-14 04:26:00建議放養是不太對 但永久水桶...之前那些公然侮辱都沒這樣了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4 07:00:00當初看版規的時候倒是沒想過這樣就會被永久水桶,這條感覺起來比較像是鼓吹人家去作姦犯科,外遇...之類比較嚴重的事情。鼓勵棄養的確很不可取,不過這樣就要在「婚姻版」被永久水桶有點詭異。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7:08:00真的很詭異
真的太詭異了 國考都沒說話 一堆紛紛崩潰 還以為分身後來想想 確實現在知識進步 人人會GOOGLE 要找到在同一水平線的人不容易了 難怪讓他們這麼緊張QAQ另外發廢文的人不會因為水桶而氣餒 建議他的粉絲可以關注他又去哪邊亂PO文 且戰且走 成千上百的板上必有他的一片天空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7:31:00我想N大搞不清楚重點,重點是這條版規爭議太大,法律包山包海,如果照這種版規,很多人很容易就被永久水桶了。請好好抓重點謝謝。
法律本就該包山包海 但沒犯罪的人仍佔大多數如果你的重點是 你怕自己犯法被永桶 那建議你不要犯法ID可以換了再上 人生不行 別把犯法想得這麼簡單也別把一些不懂法的人的嘴砲或死辯 當成犯法的要件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8:03:00我覺得剛好相反 如果被這樣水桶的不是國考王 而是普通媳婦應該會有更多人出來講話 重點是他沒有鼓吹 不能因為討厭一個人就這樣找機會修理他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8:20:00我就是怕自己被捅,也覺得這條版規太詭異了,提出異議不行嗎?
作者:
afria (阿法)
2016-09-14 08:23:00這條的刑度可比戒嚴。某人都說再任大法官不是連任大法官,放生和棄養自是不同囉
如同s板主說的,板規20就是這樣,就算板主想判輕也無法,除非修改板規,我們也針對此案件討論許久,決非因人而異,今日我會詢問站方,有任何結果會跟大家說明。謝謝。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8:34:00辛苦了
作者:
c728131 (Ms.j、若男)
2016-09-14 08:44:00版主辛苦了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08:47:00比如NO網友在上面的推文說人崩潰,亂PO文,這沒有法律問題嗎? 是否可能也有違法之嫌,然後根據這跳馬上被永久水桶?
作者: Doralice 2016-09-14 08:51:00
認同這條板規有修正空間,但版主的依板規處我覺得沒問題,當有人提出疑慮時也向站務通報了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8:53:00根本就不是鼓吹 哪有不能輕判之理
認同版主處理無問題+1 如果覺得是惡法 應該要修法 而不是吵著要特例 才符合程序
作者: Doralice 2016-09-14 08:54:00
倒是懂法律的板友可以直接提出板規修正該如何改善較好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9:08:00沒有特例啊,修法而已,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09:16:00對了,許多文章都提到私自看配偶郵件LINE臉書訊息完蛋了全部違法,全部永久水桶。。。
作者:
SK3 (請參考msn)
2016-09-14 09:17:00說到鼓吹,版上真的有被國考大影響的人嗎?大家應該只是看看笑笑,沒當一回事吧!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09:21:00能不能輕判是板規有沒有寫,不是鼓吹與否現在板規只有不違規和永桶兩個選項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9:21:00不是特例 用常理看是不是鼓吹就好
這版是不是快要沒有言論自由了還是要跟版主親近熟絡比較不容易被判?呵。喔說錯,是「風向」決定判決XD
作者: marchtue 2016-09-14 09:57:00
違法行為的法的範圍在哪裡?看來版主認為條例是算,那命令算不算?判例跟最高法院判決算不算?
我的想法已經具體建議過了, 將絕對永桶制改為視情節輕重衡酌罰責. 這條版規跟空白刑法有類似的結構, 將違反版規的部分構成要件授權給法律來做規範, 但是版規罰則卻只有一個永桶, 這是一種無差別罰責, 就像紅燈右轉罰5萬、國道超速罰5萬、聚眾鬥毆也罰5萬、妨害公眾交通往來還是罰5萬, 如此輕重失衡與憲法第23條所明揭的比例原則有違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0:43:00你怎麼會有跟板主親近或風向決定判決的錯覺...去看看過去檢舉國考王的被判不違規有多少高推文數照罰的有多少to B大,確實有失比例原則,因此會改板規&改判只是不是現在,請見板務文的回文
我也不知道怎麼會有這種錯覺欸,本來沒有的。可能是執法者常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吧。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1:04:00還麻煩樓上s大舉幾個例子,沒人反應的狀況下我們也不知道何謂匪夷所思的判決啊@@"
我找就難看了,不如版主自己爬文好了,有爭議判決應該不少。(笑)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1:20:00不介意難看這種事情啦,有理說理,最少我目前看起來有爭議的判決都有改判或者明確解釋啊
所以怎麼會是錯覺呢?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版主辛苦了。
我想sexymuse板友是針對我上次的判決不開心吧!如果大家用語都能再思考過才說出來,不要用貶抑人的字眼我想板上會和諧許多^^ 有意見可以針對我,跟s板主無關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1:49:00我笨,還請你直接舉例,給你打臉的機會不好嗎?
如果未來有板主選舉 也歡迎sexymuse板友參選!
作者:
fppull (小撲撲)
2016-09-14 11:51:00大家都針對版規,為什麼要有人針對版主。
樓上所說跟版主親近熟絡比較不容易被判該不會是暗指自己跟版主不親近所以日前被判有違規吧?那你應該是找檢舉人才是,怎麼會是找版主?樓上是說sex大。沒被人檢舉也不會輪到被版主判決呀~
自己不檢討得罪誰,才被檢舉,怪版主有何用?主體搞錯了吧
e大,應該不是他得罪誰的問題~而是他本身發表的言論有問題,才會讓版友不時檢舉他,翻翻他被檢舉的例子,實在不少呢~
真的,我其實也不大懂,這樣子的言論,照版主不親近邏輯(自認)應該很多發言都可以出不來
作者:
psicic (psicic )
2016-09-14 12:10:00那這個版一堆人早就該永久禁言了
某人邏輯:檢討自己(x) 都是沒有加入小圈圈才被桶(o)
我只是回答S版主的問題回答,扯什麼恩怨,E婦電視劇言情小說看太多?個人言論若有違規歡迎判罰,版主處理檢舉也沒有問題,但執法的sense要有吧?老是改判或被挑戰如何服眾?在下無意挑戰版主個人,否則申訴獲勝的時候早就大聲嚷嚷,但嚷嚷的是誰大家心知肚明,我只是懶得理水準之下的人。然後某N要不要我送妳一張簽名照,不理妳還一直跟在屁股後面嘰嘰喳喳耶~就指派妳為粉絲團長好了。噗
現在是上演被說中見笑轉生氣中所以又口出惡言了嗎?((笑~
咦,又自打臉了。但上面戳板主的是妳耶,難道被盜帳號了
作者:
iangkor (???)
2016-09-14 12:46:00性感小玫瑰 好好過中秋好嗎 每天劍拔弩張不累嗎
iangkor怎麼叫人家的小名>/////< 好窩,快樂過中秋(剝柚子ing)
我不認識nckuwei,與他沒有私人恩怨我檢舉他純粹因為他建議養了十年四貓的主人放生並在建議後加上貓只是貓不用想太多我認為這樣的建議明顯在鼓勵原po進行違法行為因此檢舉他,沒想到引起這麼大的風波造成板主困擾我真的很抱歉
作者:
fppull (小撲撲)
2016-09-14 13:01:00版主是人,我覺得有出現改判是正常的。且並沒有老是改判,這樣說版主沒有sense好像不好吧。
HU大~不用感到抱歉~你沒有做錯事情~該道歉的另有其人~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3:05:00板主群的能力沒有到沒判必對,如果錯了難道不改判嗎?如果你有知道誰或者你的判錯率比現任板主群低,歡迎參選現在第三板主一直空著,可是上次辦選舉又沒有人上在沒有更好的人能上來前,現任板主群你將就用吧隨時歡迎找更能服眾的板主,直接站內信給我,我馬上辦選舉
版主~你們的努力大家都看的到,不必因為某些人自己做不到的事卻一直要求別人做到的行為而感到卑微。
有爭議判決應該不少?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請問某S統計過了嘛?除了某m被桶那篇,好像也不多還是又把前幾任為數不多通通扣在這任身上,因為桶過妳這樣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3:17:00另外h大不用抱歉,今天這條板規確實有瑕疵,你不檢舉以後也會遇到類似的狀況,別太放在心上啊,是每判必對,手殘點錯字
我想跟馬克思11說,放生、跟放養是不一樣的好嗎?馬克思11說的飼養方式比較像國外的outdoor cat不限制貓的行動,但還是會提供飼育、醫療等幫助這叫放養...講難聽點跟放山雞是一樣的意思說真的法律人這樣糾結一個字的定義然後強辯,真的很沒意思欸?你可以說不符合比例原則,希望版主不要判那麼重,但揪著一個字(而且我相信國考王心中的真意就是棄養)在那邊強辯個老半天...不覺得失去重點嗎????
h大,我要道歉,我亂臆測你和阿緯有個人恩怨,對不起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3:29:00我也相信國考王想的是棄養,可是他沒寫棄養。我們又不是法官,怎麼可以憑自己相信的,就判決他人鼓吹違法?
從兩位版主上任為數不長的期間以來,判決的總數大概是40篇,其中六篇左右的判決有爭議(此篇數包含了改判和撤銷判決),何來你說的有爭議的判決不少?更何況版主改判判決是依據站方的規定,為何你會把改判判決說成是種難看且錯誤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3:35:00再說把動物訓練到能適應野外生活再回歸戶外,這也叫放生。
的行為?以上你以自己的觀感和沒有統計數據而說出的言論,
,此等可以顯示你是個靠個人情緒而非依照客觀條件做出言論的人,那麼~你有什麼立場在這對版主大放厥詞呢?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3:36:00判人桶要依照客觀條件,不能只憑主觀判斷。
作者:
fppull (小撲撲)
2016-09-14 13:39:00版主已經有要處理了,可以不要在吵字義啥的嗎?
"快去檢舉",都能被桶了,性感小姐扯風向,小團體,我勒呸
M大,我可以懇請你別亂用法律專業用語嗎?請尊重專業,至少
d大,她以為是很久之前的版主之亂,但已經相當久了阿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3:43:00就是做功課以後,才發現不合理的地方啊。u大。
那可能你要好好的研究一下真正的意義,如果不懂就別勉強,因為法律涵養不是靠看一兩篇文章就可以養成的。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3:48:00我未必都懂,但是我可以提出淺見,有則改之,無則勉之。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3:53:00樓上說的對,不是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律明確性原則那句話我寫的不是很正確,在此修改。
M大...那個...法律明確性原則也不是這樣用的...你需要書籍的話我可以寄給你,有什麼不懂的地方我們互相討論,但是在這之前...嗯...還是別提專業用語,口以咪~
某人:你打我 我就可以打你 符合相對論原理 理科:相對論不是這樣用的某人:唉呀 我只是提供我的淺見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4:11:00是的,我會繼續學習。不過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我還是會繼續提出自己的看法。
嗯嗯 也許你要的只是可以說話就好 至於自己說了什麼正確性如何 並不是你在意的事情另外言者非無罪 只有聞者以為戒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4:20:00N大說的,似乎不是現在自由開放的台灣社會。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4:23:00N大我只是引用詩經,沒有要在這裡討論言論自由範疇的問題
N大說的是,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也不是免死金牌。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4 14:24:00如果連引用詩經的句子都不行,那我不知道還有什麼話能說
也許你該了解自己引用了什麼 以及是否適用於現在狀況一堆事不就是你不懂又亂用名詞搞出來的嗎 被專家指正了 就在[我知道我搞錯了但我還是要一直說 ]請了解 似是而非或明顯錯誤的言論 都會造成他人困擾這個基本道理 謝謝
作者:
ryoko34 (涼仔)
2016-09-14 14:31:00=====以下開放緯粉簽到=====
作者:
salem713 (RedFa)
2016-09-15 00:17:00謝謝,乾淨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