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rmine10 (-____-)》之銘言:
: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 我跟老公(77年次)認識3年,結婚至今快滿3年,
: 婆家住南部透天,一樓是店面、一起經營影印店,二樓是客廳、公婆房間,
: 三樓是小姑與老公的房間,
: 小姑(81年次)科技大學休閒管理系,畢業在家待業,說是喜歡的職缺都沒有工作機會,
: 待業期間也都窩在三樓追劇或打電動,不會到店裡幫忙,
: 跟老公開始交往後,小姑有短暫找到一份助理工作,後來嫌工作無聊、
: 文書處理導致她皮膚過敏(說公司塵蟎很多),工作了幾個月後又辭職窩在家,
: 平常小姑沒有什麼來往的朋友,臉書發文只會有1-2人按讚,喜歡孔劉那種類型的男生,
: 但也因為蠻宅的、沒什麼機會認識新對象,
: 我們倆在新竹工作、租屋,非工程師兩人年薪大約一百出頭。
: 小姑在家可說是茶來伸手,飯來張口,不用做家事,生活用品沒了會使喚婆婆去幫他買,
: 想要新款拍照手機公公會買給他,週末婆婆會帶她逛百貨公司買衣服,
: 三樓的公共空間跟廁所非常髒亂,每次回去看到廁所馬桶的衛生紙都是爆滿的,
: 馬桶、地板也很多污垢、頭髮... 都是我跟老公回去時順手清理,
: 小姑之前有上班時,公公載她上、下班,婆婆中午幫她送便當,
: 聽她說工作令她身心不愉快也覺得辭職沒有關係。
: 前陣子回婆家,剛好只有我和公公在餐廳,他突然跟我說「小姑以後就要靠你們了」,
: 我當下傻住,不知道該如何反應,
: 後來婆婆跟小姑都到餐桌上,我也沒機會再跟公公講到話,
: 跟老公說這件事,他說公公有向他提過,
: 但也只是回應我「時候還沒到,不要想那麼多」
: 或是「如果她真的跟我們住,我不會讓她什麼都不做」,
: 的確是時候還沒到,但自從公公講了這句話跟了解老公以拖待變的態度後,
: 回到婆家看到公婆、小姑心裡就有很多情緒,甚至讓我不想回婆家看到他們...
: 因為小姑這個狀態是公婆寵出來的,加上她生活習慣很差,
: 如果未來要同住一個屋簷下、甚至服侍她,我會非常崩潰。
: 未來我們有生小孩規劃,目前年薪算過得去,但也要很努力存才能買房,
: 公婆跟我爸媽的錢我認為都是給他們退休生活使用,不會想動用,
: 但如果真的要多養小姑,實在壓力很大、不知所措。
: 抱歉林林總總講了很多,主要是我目前對婆家人開始出現反感的態度,
: 希望可以調整這個心態(畢竟還要相處很久啊…)
: 或是有經驗的版友可以分享一些心路歷程,讓我有心理準備,
: 若有成功鼓勵小姑出去自力更生的例子我也非常感激,
: 謝謝大家!
其實公公這樣說也是沒錯啊~~
妳老公在某些條件成立之下
本來就有可能必須負擔到妳小姑
主要的法源依據就是
民法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
如果妳小姑變成沒有謀生能力
在法律上 妳老公本來就是要養她了...
然後 依照妳對小姑的描述
懶.邋遢.逃避工作...
只是懶? 還是有精神疾病?
懶到有精神病
還是因為精神病才變懶... 有時候到最後已經分不清了...
如果妳小姑去看診 然後最後有開立精神疾病相關的診斷證明
就符合民法 第1114條 第1117條
妳老公 就有扶養小姑的責任
如果不養小姑的話
就違反刑法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妳是怎麼想啦~~ 法律就是這樣訂定的
兄弟姊妹之間 就是要互相扶持
至於結婚的另一半怎麼想...
可以參考一下很紅的 我們與2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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