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fferk (lighter)》之銘言:
: 不好意思在網路上看到
: 婚後買房
: 情況A: 婚後共同付錢買房,共同登記。
: →房子隸屬於雙方的財產,所以皆有權利分配財產。
: 情況B:婚後不論是由甲方或乙方繳納房屋貸款,或雙方一起繳納,產權僅登記於其中一方。
: →房子的所有權是屬於登記名字的那個人,但對方有權利可以要求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所以 意思是目前老婆可單獨處分房屋(原價售出的話) 老公可取得當初支付的259萬
: 剩餘都是老婆的 對吧
: 所以應該先跟老公談好是否所有都對半出 然後房屋改共同
: 家用也對半出 這樣應該才是正解 吧?
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要有太美好的想像哦~~
因為這個表示另一半只能分「剩下的」
沒有人能保証會「剩下」多少~~
案例一:房子在老婆名下,抵押借款投資,然後賠光了...
案例二:市價1500萬的房子,用1000萬賣給自己親友...
所以還是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