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wmtsa (補刀)》之銘言:
: 弱弱地問一下板主
: 過了三個月,板主是不是找到空檔整理思緒了?
這點,答案是 Yes and No. (想要做的,總是比自己實際上能騰出時間能做的更多 =_=#)
: 內文不贅述,可以翻閱前文
: 幾個重點問題請教一下
回頭復習過前文,直接回下面的重點問題…
: 板規中的檢舉辦法是否有效?
在我當板主任內,仍需要以置底文方式檢舉
原因如下:1.利於板眾監督板主的作業時程。
2.板主主動辦案會造成板眾不滿,置底檢舉可避免選擇性辦案的質疑。
說明:就實測結果而言,計畫趕不上變化。不論是八卦板眾入侵,造成板務暴增,或是
個人(或家人)的健康問題,以至於管板時間限縮。所造成的結果就是:檢舉無法
在短期消化完畢,板務文也無法給予合理時間內的回應(如此篇的"三個月未決"
,實在令人汗顏 =_=#)
我也有想過,徵求(投票選出?)另一個板主是否能解決這個問題?但自行評估後
覺得增加板主的效率,可能抵不過溝通意見的內耗,所以沒有採行這個做法。
本板板主任期一年,我也沒有打算延長服務時間,或是再度投入板主選舉。我是六月初上
任的,目前任期已過半,在前半年連以公開透明的方式提供檢舉,都無法短期消化完畢,
我認為再開放站內信檢舉,只會使情況惡化…
: 匿名檢舉的權利是否應該受到保障?
同上所述,在實務上(已運行半年)不可行的前提下,實在無法顧及此一權利。
: 公告文效力是否可以凌駕板規?(有沒有任何範圍或限制?或是隨意都行?)
基本上,從參選文開始,我一向的想法是:儘量不依個人意志修改板規。
自上任以來,修訂了板規15-4的"綠帽條款"(屬小幅修訂,主要是想讓原板規的精神更為
實際可執行),以及板規17-6的"分身禁言/處份"條款(合於常理,避免亂板,且當時有"
急於止血的需求"),都是以附註方式,列於原板規之下。也就是說,在沒有公開討論且投
票的情形下,我希望把修改板規(板主權限)的實際操作,限縮到最小。
無法保障板眾的匿名權利,歸因為我個人能力不足,故不打算修改板規,而以公告文取代
實務上的操作流程。此一做法,也是希望六月新板主上任後,更有能力的新板主,可以讓
板眾重新取得此一權利。
: 修改板規前,板務文是否為必經程序?(或者也解釋一下修改板規的必要程序)
就實務而言,依我的理解,本板板規在板主拍板定案後公告即生效,之前的溝通/投票等
流程,都是歷屆板主們尊重板眾的作法,而非必要程序。但如前述,自參選文起(有人也
在參選文的推文質疑,板主可逕行修改板規,所以希望我當時就說清楚講明白自身立場,
不可以"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模糊帶過)我就表明除非必要,我不打算自行修改板規,而
希望以充份討論過後投票方式進行較大規模的板規修正。
附註:.前期未清檢舉案,會於本週內,在置底檢舉文最上面列出。(月初新增檢舉文時已
說明)
.目前還有兩案共用帳號案件,未向小組長提出。
-2/6 已於L_LifePlan板面提出一案,尚欠一案未提
-2/11 已於L_LifePlan板面提出第二案,所有查帳申請均已提出
.借此文順便說明一下:若有和板主的私下溝通需求,請以"站內信"方式進行,勿
以各式APP自行提供的"水球"/"私訊"…etc. 功能。板主大多以PCMan的telnet方
式連線,上述方式提出的非正式溝通,板主大多收不到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