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今天是愚人節~但我信你應該不是真的來愚弄大家的~
只是看到下面的意見~實在是慘不忍睹~所以決定來回應一下你。
基本上對於婚姻的不忠~我個人持不表意見的態度,
至少我目前知道的一對有外遇的也非算是單方面有問題,
這點也沒什麼好評論的就是了,
只是沒有先處理好婚姻就先偷跑這點倒是要譴責一下~
比賽偷跑是不對的~沒離婚先找對象也是~這樣行為很不好。
不過法律上的認定還會是你造成離婚的原因~
所以你是不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的!
不過依據你的條件~你把車把房都給你的準前妻~那麼他也無法再跟你要到贍養費~
基本上要要贍養費前提有三:
1.判決離婚
2.不是造成離婚的主因人
3.被離婚的一方生活困頓無謀生能力
1.基本上判決離婚這件事情必須要走官司,所以如果協議離婚就是沒得要,
除非你們自己私下定一些條款~不過這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我們單講義務的部分~
2.你因為外遇所以使對方想或是你想離婚~所以你準前妻這點是符合的~
3.生活困頓無謀生能力?這點會在你自願給他車房之後就不存在了,基本上
如果對方還有工作能力或是其他的豐厚資產就可以不給贍養費~
所以基於以上幾點~你真的不想給一個月10萬打官司最快~還可以把小孩要在手上,
除非你的新情人不要小孩,不然小孩監護權在手上會好一點~至少相比之下我相信
你可以給出更好的教育資源與生活品質。而且看到下面那些病態留言你還會想把
小孩留給一個可能天天汙名化你的人手上教育嗎?最後看起來你的準前妻是對你
沒留情分了啦~所以我個人建議最好的方式就是走法庭~小孩在自己的手上,他們
總有一天還是會體諒你的~感情就是這麼一回事,雙方任一方不好好的維繫,
來來去去最終剩下的只是諾言。
以上你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168 號 民事
就簡單的節錄一段:
固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明定,惟所謂生活陷於困難,應以本人有無
財產及謀生能力而定,必須無財產足供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始為相當。
上訴人係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正值青壯之年,高中畢業程度,婚前
曾任代課教師,非無謀生能力,縱無財產維持生活,亦不得請求贍養費云云,
為其判斷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