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連文章都看不懂啊?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5款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除非他老婆願意冒誣告罪的風險去提告小王強制性交或誘姦而且還起訴或判有罪啦,不然
醫院不會只聽一方說詞說是強姦誘姦就隨便幫你墮胎好嗎?醫生也是很怕惹禍上身的
依法不得結婚者這個規定,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裡面已經講得很明確
依法不得結婚是指禁婚親(也就是近親相姦懷孕的狀況)
外遇不是依法不得結婚的狀況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明定,所稱依法不得結婚者,其範圍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
之規定,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乃係關於近親結婚之限制,法律既明定依民法第九百八十
三條規定,即排除其他結婚之限制規定,是被告抗辯所主張關於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之事實,顯非優生保健法涵攝之範圍;綜上,被告抗辯及辯護主張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
一項第三、四、五款之事由,即 屬無據。
判決都講了,所以你到底要教我什麼?
自己找文章打自己臉打得震天嘎響,你也是很厲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