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17-5討論

作者: SeedDgas (雷姆是誰?)   2022-08-26 11:10:05
話先說在前面,
本文只代表個人立場,之後怎麼做板主群還在討論。
文長,慎入。
這次的事件目前主要的爭議點看起來就兩個,
wn到底有沒有違規,該不該限縮板主在17-5上的心證空間。
=====好久沒出現了,我是分隔線=====
先說前者吧,我覺得wn是一個很聰明的板友,
他剛好一腳踩在違規的線上,
所以要罰可以,不罰也可以,
但反過來說就是不罰不可以,罰了也不可以。
總之怎麼判都會有人有意見,
因此那些說什麼判了就會開啟大xx時代的我聽了也就聽了,
因為反過來說不判搞不好也會開啟大暴力時代,
以後人沒事就把類似「我理解你老婆會因此被OO」掛在嘴邊,
這個OO隨便你愛填什麼都行,殺人放火姦淫擄掠,怎樣刺激怎樣來,
相信這樣也是多數板友所不樂見。
又因為本板是婚姻板,所以對婚姻相關,比如家暴,
抓比較嚴格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那什麼叫比較嚴呢?
在我的標準,踩線算違規,這就叫比較嚴,
踩線不算違規,這就叫比較不嚴。
原則上兩個人互罵互酸我都不認為違規,
是要真的口吐芬芳還是口吐芬芳都是個人修養,
舉個熱騰騰的例子:
→ **** : 啊 忘記了 你只想出張嘴嘛 做事比較難 我懂我懂08/24 23:54
→ **** : 畢竟燕雀安知鴻鵠之志啊 你這鴻鵠 待在婚姻版太小看08/24 23:55
→ **** : 你了 去當站長拉 還是想要航向宇宙? 快去吧 08/24 23:56
這樣我就覺得是在酸,不至於到17-5。
至於家暴的適用範圍是否該包含精神與經濟,
這我也坦白說了,實務上不可能,因為舉證太困難了,
印象中啦,在婚姻關係中你要被罵很久才能主張被精神暴力或是語言暴力,
經濟虐待就更難了,光定義就有的吵:
根據104年7月29日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經濟上不法侵害」係
指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
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什麼叫過度?騷擾控制脅迫又怎麼判斷?講起來是不是又是板主自由心證?
所以目前我個人原則上還是傾向17-5指的家暴限縮在肢體部分。
=====好久沒出現了,我是分隔線=====
再來是該不該限縮板主在17-5的心證空間,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這條板規是板主的最後手段,
因為板規不到四千字還一堆重複字眼,總是有漏洞可以鑽,
當然也可以發現漏洞後板主馬上立新法堵住,
但想新增板規我個人認為是該投票的,
那投票前總該有個宣導跟蒐集民意的過程吧,投票本身也要時間吧,
一來一回搞不好就快一個月,中間可以預期板上應該會很熱鬧,
三天兩頭就開趴會是板友所樂見的嗎?
那如果板主不用經過討論就自行增加新版規呢?
先說現狀就是如此,理論上板主想怎麼改版規根本不用問過板友意見,
現在靠的是板主自制跟約定俗成,但確定要開這個權限給板主?
所以既然實務上板主需要一條這種板規,
那要對17-5做出限制當然沒問題,
講真的啦,我也是老陰陽家,這條板規不能常用我會不知道?
所以再觀察一陣子看看,人少就算了,
如果犯這條的人太多搞不好就弄個投票增加板規,
只是到時候沒了這把倚天劍,應該還是會想辦法找把屠龍刀吧。
文末還是再強調一次,以上純屬個人看法,並非板主群的最終結論,
感謝各位板友耐心看完。
作者: ivycheng0415 (珠寶盒裡的小羊)   2022-08-26 11:19:00
版主辛苦了 推
作者: endorphin424 (endorphin424)   2022-08-26 11:31:00
辛苦了,推推
作者: CHRISTINAYEN (CHRIS)   2022-08-26 13:19:00
辛苦了!!加油!!
作者: iloveannasui (坐看雲起時)   2022-08-26 19:16:00
真是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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