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原文的敘述,我會覺得太太的表現並不是很合常理。
因為已交往10年的情侶,並且已經同居,如果日子過著還舒適,
要破釜沉舟開始新生活是非常不容易的。
所以我會覺得,應該有更大的不如意的衝突沒有陳述出來。
如果說,一切非常好,就是偶爾有來自外界雜音讓心裡不太舒服,
那為什麼不考慮對外宣稱離婚繼續同居就好呢?
如此不就消除外面干擾,也有法律保障嗎?
太太離婚的意思是要直接分手嗎?還是有退回同居的選項?
能一起付錢一起生活的伴侶非常難找的,既然已經決定不生小孩
原po有什麼理由一定要結婚嗎?
感覺同居那麼久日子過好好的,又沒有要生小孩,搞這麼一齣
可能連原來生活都回不去到底所為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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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ii (98.203.249.55 美國), 12/23/2024 09: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