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1.3.7條規定之建議

作者: ckchi (飄)   2012-09-10 00:16:34
由於目前為止使用到1.3.7的,
都可以用其他條件進行判決,(例如:此次事件可以直接使用筆戰判決)
使1.3.7的存在顯得有些多餘。
其次,
本次事件是首次因筆戰而構成1.3.7之違規事件,
然而此事件中呈現了15人噓、9人推,
噓文最多的兩人各噓了10次與8次。
依照板規1.3.7,連續無意義噓文或惡意噓文視為引戰。
然而,「惡意噓文」本身卻判斷不易,
舉例而言,在已知X2得以使作者被水桶之條件下連續噓文了10次,
實在難以確定是無意還是有意;
但此行為確實會使該作者更易達成1.3.7之違規,
更不需讓自己也陪著進水桶。(若以1.3.5判決應為雙方皆罰)
如此,1.3.7將可能成為對怨恨之板友報復的最佳工具,
相信這也是板主所不樂見的。
因此,個人對於1.3.7的想法為:
1.建議此規定可以廢除,依照其他既有之規定進行判決即可。
 如此亦可避免板友質疑板主選擇性執法。
 (今天用a判、明天用b判、後天ab一起判)
2.然而,本人觀察之角度可能不太周詳,
 若板主經各方面思考後仍覺得有留下此規定之必要,
 另外建議盡可能排除「連續噓文」之影響,
 如airlow板友所提之意見:「給予發文者申訴機會」,
 或是明定「禁止一定數量以上之連續噓文」。
以上是本人一點很不純熟的想法,
原因擔心不能發於板面上,
已寄至板主之信箱,
如今再次轉至板面,
祈望板友能幫忙使之更為完善。
ps.另外要考慮的問題是,
若2-5確定廢除,
3-1.7是否需要修正後保留,
讓2-5廢除後的板面不那麼混亂。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12-09-10 00:23:00
回應關於申訴 #1CLhN-P5 (PttLaw)當然 板主的判決務必謹慎 避免申訴到組誤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12-09-10 00:24:00
如果"真的"是冤桶的話依照ptt的申訴流程真的要多吃些許日子的冤桶~~而且ptt沒有站賠T_T
作者: ckchi (飄)   2012-09-10 06:13:00
所以我自己是更傾向能不要使用到 "申訴"但目前尚沒想到較理想的方式
作者: ckchi (飄)   2012-09-10 06:14:00
算人數判決對板主工作負擔太大
作者: ckchi (飄)   2012-09-10 06:15:00
定 "觀察時間" 則太容易使下方吵起來
作者: ckchi (飄)   2012-09-10 06:17:00
明定不得超過一定數量之噓文 則有推噓文平衡之問題
作者: ckchi (飄)   2012-09-10 06:18:00
(不過我還是覺得 沒有1.3.7這些問題自然就不見了)
作者: ckchi (飄)   2012-09-10 06:28:00
ps. 又,我想airlow板友所提的,不是到組務那種方式,
作者: ckchi (飄)   2012-09-10 06:29:00
而是讓被罰的發文者自行算人數,向板主申訴 (較簡易)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2-09-10 09:33:00
惡意噓文雖無固定標準,但並非全然無判斷可能性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2-09-10 09:34:00
以elq3z97c在XIMIX那篇的噓文來說,有僅噓假正義、偽善者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2-09-10 09:36:00
不僅字數少,也涉及直接人身攻擊,真想提告都可以了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2-09-10 09:38:00
這已可能屬惡意噓文了,但板主也僅以噓文數達X2處罰XIMIX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2-09-10 09:41:00
建議刪除單以結果處罰的規定,一來疊床架屋,二來易遭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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