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目前為止使用到1.3.7的,
都可以用其他條件進行判決,(例如:此次事件可以直接使用筆戰判決)
使1.3.7的存在顯得有些多餘。
其次,
本次事件是首次因筆戰而構成1.3.7之違規事件,
然而此事件中呈現了15人噓、9人推,
噓文最多的兩人各噓了10次與8次。
依照板規1.3.7,連續無意義噓文或惡意噓文視為引戰。
然而,「惡意噓文」本身卻判斷不易,
舉例而言,在已知X2得以使作者被水桶之條件下連續噓文了10次,
實在難以確定是無意還是有意;
但此行為確實會使該作者更易達成1.3.7之違規,
更不需讓自己也陪著進水桶。(若以1.3.5判決應為雙方皆罰)
如此,1.3.7將可能成為對怨恨之板友報復的最佳工具,
相信這也是板主所不樂見的。
因此,個人對於1.3.7的想法為:
1.建議此規定可以廢除,依照其他既有之規定進行判決即可。
如此亦可避免板友質疑板主選擇性執法。
(今天用a判、明天用b判、後天ab一起判)
2.然而,本人觀察之角度可能不太周詳,
若板主經各方面思考後仍覺得有留下此規定之必要,
另外建議盡可能排除「連續噓文」之影響,
如airlow板友所提之意見:「給予發文者申訴機會」,
或是明定「禁止一定數量以上之連續噓文」。
以上是本人一點很不純熟的想法,
原因擔心不能發於板面上,
已寄至板主之信箱,
如今再次轉至板面,
祈望板友能幫忙使之更為完善。
ps.另外要考慮的問題是,
若2-5確定廢除,
3-1.7是否需要修正後保留,
讓2-5廢除後的板面不那麼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