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已經過小組長同意,所以來跟版友討論一下版規的看法。
8. 文章內容
1. 字數未滿50字(含空白文),文章刪除並警告一次,再犯退文並水桶三天。
(不含標點符號,一個網址算一個字元,字數僅限內文,回覆推文不算在內)
2. 大量錯字、注音文、火星文或亂碼文,經板主提醒後6小時內未修改者,
文章刪除並水桶三天。
3. 禁止在文章與推文中透露或徵求其相關資訊(地點、人名、價錢……等),
禁止作者在文章或者推文內「主動」徵求板友站內信之行為
文章內容由板主群判定是否違規,違規者文章刪除、水桶一週。
4. 嚴重違規內容:
廣告文、政治文、集氣文(#16GKj2W3)、鼓吹違法、求籤文 (#16kgwt8C)、
揪團文(任何形式的揪團聚會分享皆不可)、張爸文、王浩宇文、
祝賀文(任何宗教、節慶皆不可,#1HYAW7pj)、回應公告文、連鎖信
發表(文章或推噓文)嚴重違規內容者,文章退回並水桶一個月。
首先可以看到,版規8有四點,每一點都是獨立的。
而我跟大娜娜解釋版規時,8-3是視為一個版規,也就是上下兩行的意思是連
續而非分開解讀(請注意看第一行的後面是『逗號』)
而小組長的解讀是分開的,變成8-3-1跟8-3-2兩條。
所以我私信跟小組長表達,如果要分開看待,我們會另外標明數字編號,像
版規8這樣有1、2、3、4之分,表示是分開的。
然後小組長告知
如果要把版規8看成是連續的,應該要把作者兩字放在起始的地方,變成
3. 作者禁止在文章與推文中透露或徵求其相關資訊(地點、人名、價錢……等),
禁止作者在文章或者推文內「主動」徵求板友站內信之行為
文章內容由板主群判定是否違規,*[1;35m違規者文章刪除、水桶一週。
(應該是這樣的感覺?)
而丹楓的申訴案如果我們有把作者兩字放在最一開始,那就不會成功,小組
長說會判他敗訴。
但這樣的認知跟我差距不小,我不覺得把作者兩個字放在最前面就會讓前後
連貫,而是像我說的,如果分開我們會表明編號,這點在其他版規部份也很
清楚。
重點就是,當初很多版友說的行政錯誤或是修改版規都不用,只要把作者兩
個字放在最前面,申訴案即不會通過。
所以想問問看其他版友的看法,謝謝大家。
作者: gf833910 2015-09-28 03:39:00
我覺得後面那句是另外加上,是獨立的
以我過去與Jobli小組長交手的經驗 他標準是滿一致的就是罪刑法定 所以版規不可擴大解釋 你們可以參考看看
作者: gf833910 2015-09-28 03:43:00
現在這個是版規敘述和理解問題吧……
某大能嗆我國文很爛,我的爛國文覺得中間是逗號視為一條,用;我才會認定分前後。作者放前就變成針對所有作者,照板規原本的目標就應加訂一條針對讀者。所以要加就加「任何人」
這個判斷法則跟他過去標準一樣阿 所以何而為一就ok了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3:46:00我是覺得板規8的標題是「文章內容」規範,沒寫主詞應該是包含作者及推文者,所以不論兩行分開與否結果都該不影響
V大說的是正解 規範的當事人與行為要明確 否則還是漏洞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3:48:00手機不能送錢錢,你去跟炸彈要,他比較有錢~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49:001.你覺得認知有差距,可以在組務上訴並說明,但你們並未上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50:00訴,而是直接辭職,小組從沒說你不對,只跟你說有洞要補
作者:
WFSGT (金星)
2015-09-28 03:51:00看懂了...“但有問題可至個版發問” 這樣算透漏相關資訊嗎?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51:002.這條我站內信跟你說的很明白,你也有把我的重點說到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52:00這條如果你第二句不去加作者,或是把作者放在第一行前面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53:00那就代表了作者二字之後的行為都及於作者,但你第一行沒有,第二行多了作者二字,就會變成第二行的行為才及於
再推一次Vic大大正解 我在政黑跟小組長有過交手經驗他的標準不用懷疑 但是今天疏漏給警告還是要噓他一下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54:00作者。其實這種前例政黑非常多,你可以參考一下他們的寫法,會比較沒有漏洞。
作者:
lynnlin (知足常樂)
2015-09-28 03:55:00用逗號視為同一條,中外文皆然;沒主詞則視為「所有人」適用。一點淺薄看法。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56:00truewater 說到重點,我今天其他的發文也許不當,被噓都是我自己的問題,但是這個是小組判決,不好意思不能退讓
給炸彈 小組長無法了解每一個版每條版規的精神與意義他就是依照字面去作解釋去判決 如果不補齊漏洞 就是像修道人鑽漏洞一樣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57:00請問一下,lynnlin兄,按您說法,那第二行加個作者二字,是否代表第二行的規定不適用作者之外的人?也就是如果是讀者主動推文請作者回信的話是否無罪
Marvel還好 有心人士鑽漏洞不多 在政黑就會被搞死你只要把握一個原則 文字的完整才能把精神與意義完整表達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3:59:00@第一行加所有人,第二行作者拿掉,你這條還是有漏洞
我斗膽猜想是因為逗號之後,變成以作者為主體故視為獨立;而行為只規範到「站內信」,而不是「站內信等類似行為」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00:00@因為如果我是作者,我把連絡方式放在NICKNAME呢?
作者:
lynnlin (知足常樂)
2015-09-28 04:01:00為防鑽漏洞,的確是寫得越仔細越不會被人瞎扯。ptt無給職真的是賽缺,辛苦各位犧牲奉獻的好心人了,小組長和前板主都是,這麼晚還沒睡,辛苦了。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01:00@ jobli(問事請洽我P2) 這樣你這條也是無效
V大你所言是正確的 以國文來說 前面講的是而a逗號後面能講b 不是嗎?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02:00VIC你說到重點了你要PO上來問板規,我完全沒問題我已經被政黑神人訓練過了那麼多人跟你說,你這樣有問題,你一定要說你是對的是不是現在一定要說你是對的才OK?很多人噓我,不代表你
作者: gf833910 2015-09-28 04:04:00
…你們要不要在私下討論一下?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04:00就說什麼都是對的,你這條8-3,最快是把作者二字移動或拿掉
你講的1跟2之所以沒爭議是因為看起來就是針對發文者啊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05:00哦,他私信我很多啦,他一定要上來問所有人的看法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06:00bal你也說到重點你要不要看一下大家的說法,我不懂,如果你板規有漏洞被人家找到拿來用,為何不是改板規?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07:00b大,8-3的「文章」跟「推文」難道就沒有指作者嗎?
作者:
lynnlin (知足常樂)
2015-09-28 04:08:00回@jobli 我的確會這樣解讀沒錯。這一條的第二句僅針對作者,若讀者自己寫「請站內信給我」,是沒違規的。
作者: gf833910 2015-09-28 04:08:00
那我把我想法打完整一點我認為前句表達的是 禁止XXX 所以已經完整而後句又一個 禁止XXX,並沒有補充前句的意思所以我才認定兩句是分開獨立的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08:00S89227,作者也可以推文,但他的1,2這二件事,讀者推文處份不及於發文者,也就是A發文可能會犯1,2二條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09:00但讀者B,不可能會因為推文違規讓作者被刪文
如果要拿標點符號來說,就算你說被看成兩款實際上是一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11:00簡單說,以板規來說,字的位置會讓板規出現很大的差異
讀者自己寫請站內信給我,會觸發第一部份的「徵求」,要論ga在第一部份適不適用,恐怕就要定義「地點」
作者: gf833910 2015-09-28 04:14:00
Jptt可以點推文者id後只看該人推文不這樣做好亂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14:00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15:00他也是用","但,後有說至重傷者,所以後面的就只針對致重傷者了。
喔對,我才在想該怎麼講比較好,用逗點講不同事這種情況其實不算少見...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16:00法律就是這樣用啊,重點是字的位置。
如果用同條的情況來說就是,我們自動把他分成前半後半
作者:
lynnlin (知足常樂)
2015-09-28 04:17:00對不起,我修正我上個推文說法。這條第一句就已經說了禁止徵求相關資訊,所以適用每個人,所以讀者推文徵求也是不行的。第二句則是更細部規範,就算不是直接提供/徵求相關資訊,但若作者意圖拐個彎,透過站內信來達到其目的,也是不行的。
分別理解,但板主認為是同一條一起考慮...我覺得前半那個"其相關資訊"太曖昧了...那個其是指作者?讀者?還是故事中被打碼的資訊?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20:00作者出現在那,就從那開始,如果你想法是lynnlin說的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21:00你板規還是要修成二點,一點針對作者,一點針對板友
lynnlin跟我想講的差不多 推文前沒看到 不贅述了
那前半段我說有問題到個版 請問問題符合你括號的人名地點價錢嗎?也許是文章的問題 請問如何判斷?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23:00新板主要用8-3-1來管作者,就把8-3-2的作者拿掉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23:00「 作者出現在那,就從那開始」所以小組長認為第一行的規範對象包含誰?
其實我一直以為8-3第一款前半是在規範故事的人事時地物
其實有時候判例也會發揮引(誤)導的功能,被你桶的全都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26:00@s89227 你指我的看法嗎?8-3-1針對作者外的人
是一頭熱問說"這到底在哪裡?"的人時,我真的很難不這樣理解,尤其第二行還專門提到作者...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27:00如果有讀者被8-3-2桶,來申訴,一樣會判板主輸的
單一版規如果有疏漏要補充不要用補敘 全部拿掉重修是比較萬無一失的做法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27:00如果第一行不含作者,那如何在「文章」及推文中違規?
第二句只是更加強規範作者責任 不代表第一句不包括作者
作者: vvstar (vv絲塔) 2015-09-28 04:28:00
透露或徵求 不就是作者跟讀者各自會做的事嗎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28:00你發文,我回文問你地點,我就違規了
作者: vvstar (vv絲塔) 2015-09-28 04:29:00
其他版規沒指定對象那是在跟誰說 沒指定對象就是所有人啊==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29:00我插播一下,新板主要用這條來當防神棍記得要修正不然還是管不到
透漏跟徵求也可能都是讀者的單一行為阿 如果我知道你說的是那個師父 然後我推文說是xx x對吧 我也去過那就是透漏了呀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30:00怎麼會扯到回文,那原作的文章不是文章嗎Orz
所以說 第一句不就是不管身分為何 只要有透露跟徵求
作者: vvstar (vv絲塔) 2015-09-28 04:30:00
你這樣講就是漏洞要補的地方。但這次處分情形不是這樣吧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31:00所以S你指的是 原PO在文中 讓看的出來的人看的出來資訊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31:00如果原作者寫的是文章,既然文章跟推文同時並列在第一行,那規範的對象為何不包含原作者?
就是那個"其相關資訊"太曖昧,如果解讀成針對故事的資
( ′Д‵)我認為是每個人成長歷程對文法使用習慣的不,造成這種差異。這裡終究是人治,可建議新板主參考政黑板規修訂,並請教政黑相關經驗之人,別再讓有螺旋力的人突破板規
那我說有問題的站內信 如何認定是與人名地點價錢問事有關?
不論是原作 回文 都是文章 只要在底下留言就叫推文那不就是不論任何身分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33:00@S89227 你的說法,在第二行沒有作者二個字就OK
我意思是現行板規前半的規範主體有可能被誤會為"故事"後半的規範主體才是人;搭配被桶的判例會有這種可能
Po大 主要還是對站內信或個版的實質內容無法明確規範
不用規範也不用認定啊 你在推文說 站內信我 就是徵求你在文章內說 站內信我 或來我個版 就是透露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36:00這個有點像政黑不思議中的 禁詞表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37:00你用正向表列,你會列不完,你禁完文章、簽名、推文
在政黑對文章內容範圍有明確規範 對所有使用者包括作者與推文者也均有較明確規範 遇到問題就慢慢修改就好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38:00我放在ID、NICKNAME、名片檔呢?
若改成小組長的寫法,那"其相關資訊"就很明確指向作者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39:00T認一下,小組長認為只要該板規將作者移動到開頭,申訴即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39:00任何資訊或所有資訊也防不了,如果我是你口中的神棍
作者: vvstar (vv絲塔) 2015-09-28 04:39:00
那文章與推文呢 可以視作作者與讀者嗎@@? 不然第一句到底在講誰啊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40:00手機跳字了,我是打「跟小組長確認一下」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41:00@S89227 對,所以我才說要就移到前面,要就拿掉那二個字
其實這篇應該只是在討論GA那隻警告到底有沒問題要防神棍我的確也是不認同這樣能防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42:00GA的警告,只要移到前面,要就拿掉那二個字,就OK再次重申GA的警告,只要移到前面,要就拿掉那二個字,就OK
喔 如果要討論那隻警告 我是覺得版主給警告就變不確定因素 畢竟給警告也代表版主認為是漏洞 無法直接以版規處置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44:00但是顯然第一行是包含原作者的呀,不然裡面提的「文章及推文」,難道只有回文者的文叫文章,原作者的文就不叫文章?
作者: vvstar (vv絲塔) 2015-09-28 04:45:00
禁止在文章與推文中.... 請問能編輯文章的是誰?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46:00@s89227 話說政檢7-2這條的申訴案你可以去看看
炸彈你還是沒搞懂 不是你判決從輕對方就會感謝你 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就好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47:00簡單說,板主覺得顯然是他想表示的意思,但是如果被申訴人解讀出別的意思,那不代表板主的意思就是眾知的意思這種情形就是修板規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48:00不好意思,政檢7-2是什麼@@?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50:00另外 "請版友移去個版發問"等同於"有問題請站內信"之行為。這句話,是你
#1M0kvDx_ (marvel)親自說出來的判決現在你被申訴又說是用8-3-1,我看不太懂原判決
Job的意思就是用文字把版規的精神與實質意義補齊 才不會有漏洞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51:00就是文字上作不出第二種解讀,我一直說你可以參考一下別的板規,但你一直沒看明白問題最重要的是你
#1M0kvDx_ (marvel)親自說出來的判決你自己在組務又說禁止在文章與推文中透露或徵求其相關資訊(地點、人名、價我不知道你說的到底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
作者: Monchestnut (いばらの涙) 2015-09-28 04:53:00
嗯嗯 哦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53:00你可以去參考一下小組判決,先寫結果,再寫理由你開宗明義說""經版主商議後決定"""請版友移去個版發問"等同於"有問題請站內信"之行為。被檢舉又說看紅字?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4:54:00「被申訴人解讀出不同的意思」這是只要申訴就會通過嗎?板規由板主撰寫,板友解讀不同就修板規;那我國文閱讀測驗的答案和作者不同是不是可以要求改文章內容或答案…
比如說之前在政黑發生過轉錄文章的爭議 我挺你是因為版規是規定轉錄 之前政黑是複製貼上 所以申訴後無罪 因為bbs指令有轉錄這個功能 所以轉錄可以解釋成以bbs指令執行 但無規範到複製貼上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55:00我看了,不好意思,組務文我都非常細看。哦,點到問題又說連貫性了,總之要用就要改,不然下次還是不能引用,真心建議參考一下大板板規,真的都寫到很細
S大 你可以看一下我對轉錄的看法 相信你應該能比較接受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57:00很清楚很明瞭,另外判決文也可以參考小組或站方的判決真水說的這個案子,結論就是修板規
作者: amy54061 (那是你不嫌棄>//<) 2015-09-28 04:58:00
看了推文真覺得什麼都要詳加注解、字字計較(包含標點),每一條主詞都要明確,那班規很快就直追六法全書了....(我懷疑認真看完這種落落長班規的有幾人)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4:59:00至於政檢7-2也一樣不能用amy,您可以參考一下政黑申訴文,人家都專業在申訴的
作者: amy54061 (那是你不嫌棄>//<) 2015-09-28 05:00:00
任何事情扯到政治都會專業了起來(攤手
因為這裡鑽漏洞的不多 在政黑連人身攻擊明確與否都可以戰個老半天 看這次一個修道人鑽漏洞就讓版規的問題顯露出來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5:03:00A,H二位申訴文真的是非強的我標準說了啊,說那麼多你還不明白?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5:08:00t大,轉錄的爭議點在複製貼上是否包含在內,這次的爭議點按小組長的說法在8-3兩行規範對象是否同時包含作者,但這次因為8-3第一行有提及「文章及推文」,第二行有「作者」,所以理應同時包含在內呀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5:09:00哦,你在這案一開始好像也沒來信問過今天公開來問的結果,不知您是否滿意我想並不是全部人都支持你,或支持我的論點那結論很明確,新板主要用,就請修板規,這點對任何板主都是一樣的要求,有問題就是修板規
我們都忽略原判決的寫法了 因為炸彈是用個版等同於站內信的理由 至於你所說的部分 都是我們一般常識判斷的結果 文字的版規不可擴大解釋 我想我們都知道有漏洞可鑽
作者: amy54061 (那是你不嫌棄>//<) 2015-09-28 05:14:00
真水大,我一直以為一般人多半不會刻意去鑽漏洞(我知道我可能天真了),但是修道人爭漏洞倒真是與我所識的修道人不一樣,因此我真開了眼界。 想來這版的規範的確不該只是ㄧ般般......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9-28 05:14:00你報上來名冊誰,我就送誰去審察,沒問題就任職啊你那時報名冊,我那時送查,那時任職時間是你決定的,不用問我判決說的很清楚啊,有說那天嗎?
作者: amy54061 (那是你不嫌棄>//<) 2015-09-28 05:16:00
是說修身養性很久了,看政黑,好熱血沸騰,有點遙想當年了!
政黑現在有點無聊了 我都很少去少去也好 不然學會一堆鑽漏洞的手法 哈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5:22:00小組長說「若8-3整條規定作者皆為受規範之對象則駁回申訴」表示判決的問題只有適用對象這個問題而已,跟原判決其他的部分無關不是嗎,怎麼又扯到判決其他部分的寫法?如果判決的其他部分也有問題,那這是否表示小組長處理申訴的判決也是有問題的?
作者: amy54061 (那是你不嫌棄>//<) 2015-09-28 05:25:00
學生時代參加演辯社,拿過最佳辯士,現在老了,只希望以後我的孩子別在家跟我辯,愛辯就也去參加演辯社XD 雖然以前就不愛鑽漏洞、也喜歡以和為貴,但可能真的安逸久了,都忘了人性了。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9-28 06:09:00我覺得小學基本,逗號表示語意未完結啊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27:00為何要參考政黑的判決然後來決定這邊的判決阿?政黑看天下?是說參考某板然後在來判覺是自己判斷能力不夠還是?
作者:
A380 (大懶虫)
2015-09-28 06:29:00抱歉打岔 當初會引起爭議的 應該是「作者要板友到其個板(私人平台)推文或回文討論的行為“視同為”徵求站內信」 個人認為新的板規應該要補上這個部分 將其載明
參考的應該是版規的攻防 只要是人就會有人鑽漏洞 marvel正常的比較多 所以比較少遇到吧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31:00攻防的事也不用拿別板來看吧 對這板熟的話 應該很好判阿這說不通呀今天如果我拿體育板的事或卡漫板的事來參考 那該怎說呢?
可是這次擺明就是有人鑽漏洞 結果版主判決被駁回其他版都可以參考啦 政黑也只是舉例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34:00今天會出現這爭議本來就除了考驗板主也考驗小組長阿 那你舉其他板 這完全說不過阿 如果那板大家又不常去你舉那邊有意義嘛?
所以只是舉例參考 你可以參考也可以不參考 我不知道這樣有什麼好生氣的
作者:
A380 (大懶虫)
2015-09-28 06:37:00或是在禁止主動透露或徵求相關資訊後面的括號內載明 ex:個板,個人網站,所有聯絡資訊 只使用“……等”感覺過於模糊了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38:00就好比我說牛肉丸好吃你說我沒見過的人參才是極品 這啥參考我沒生氣呀 只是好奇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6:39:00那請教t大我上面的論述有問題嗎?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39:00是沒主見 還是只能找其他不鄉關的板參考或是跟風這樣
所以你可以去吃吃看參考一下 或是選擇直接拒絕 有很難理解嗎?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40:00很難耶 真的因為我就不想去其他沒興趣的板呀 這樣更難理解?
S你的點我懂 不過那是我們用一般常識的推斷 對於想鑽漏洞的還是不夠完整既然很難理解也無須多言 就尊重你的選擇就好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6:42:00我是說小組長的判決也有問題這個部分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42:00所以這判決就是尊重判決的選擇和參考這樣就好是吧?反正也不是什麼考驗阿這樣就好了是吧?
小組長的判決嗎?你說他加上作者就可以成功這個點嗎?那應該是指把文字給補齊 避免被做其他解讀 至於詳情你可以問他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5-09-28 06:51:00第一句會以為你針對所有板眾(因為這個行為不論發文或推文都可以做);第二句覺得你專指作者(發文者),也就是縮小限制範圍。
作者:
s89227 (Kei)
2015-09-28 06:54:00說真話這串看下來也是滿好笑的,板規只能盡量完善但不可能完善,大家選板主就是選人治跟法治中間的平衡點,結果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XD
因為有人鑽漏洞 遇洞就要補阿 所以也是人把問題弄得複雜阿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57:00還有你要拿其他板來說起碼也拿個同群組的拿個不同群的...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5-09-28 06:57:00所以很多人會覺得你擴大解釋板規,越過基礎程序就直接發警告很過份,因為討論的過程要向板眾公開說明後,至少要公告後再實施,否則就是入人於罪。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6:58:00鑽漏洞我想這群不止這板有啦 難道每個板都照其他群辦嘛?N大和S大都說中 前板主真的太急或太累 然後搞這樣真的很好笑 不過這邊是MARVEL 什麼事都不奇怪就是
作者:
nerdy (宅)
2015-09-28 07:16:00身為小組長應該是對自己的轄區有基本認知吧 而不是阿 我之前是幹麻的就那樣作好啦 那不如派個機器人來不就好了Y
禁止在文章與推文中透露、徵求其相關資訊(地點、人名、價錢……等),或「主動」徵求板友站內信之行為。
作者:
lwei781 (nap til morning?)
2015-09-28 08:16:00跟罪刑法定啥的無關啊, 這單純中文問題小組長要這樣 可以訂個組法 來做版規解讀的母法不過小組長的權力那來 會是法哲問題
認真看完推文,我還是覺得第一句語感視為所有人,逗號後只是加強其中對作者的規範真是非常好奇哪一種看法的人比較多(攤手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8:54:00小組長未明文規定如何解讀看板版規之文法前即擅自解讀,故解讀無效看板版規之解讀應以版主之意見為主「因版主訂定版規」,相關歧異應由版主參酌版有意見審慎看待。小組長越俎代庖,於法無據的情形下擅自以個人觀點重新解讀版規(與版主之解釋不同),組長之解釋應自始無效就像李遠哲拿了諾貝爾化學獎,結果跑來搞教改?????????????小組長的功能我想很多,小組長應該是很厲害沒錯~但是我想應該還沒有厲害到拿過諾貝爾哲學獎。應該小組長重新發一篇他的解讀方式。8-3的第一行 「 禁止在文章與推文中透露或徵求其相關資訊」請問經過小組長解讀後,規範的對像不是人,難道是鬼嗎?話說諾貝爾沒有哲學獎手機亂噓推回來 =.=既使小組長認為8-3第一行跟第二行不相干但頂多也是8-3第二行為畫蛇添足、多此一舉8-3-1自始及適用所有人,未明訂對象應視為當初筆誤應以8-3-1(這樣打比較快)當初訂定支援本意旨來執行,將所有「人」納為對象援引暫行版規2-1 推非檢舉文,水桶7日並未指定對象,故該版規對象視為鬼????????????????????故
#1M21otBR 下所有水桶七日之判決皆應撤銷==========剛睡醒亂打字===========結束沒有主詞的版規太多了,絕對不缺這一條.... 口渴喝水去
「任何人禁止用任何方式於本看板任何地方透露或徵求任何相關資訊」是否應該要改成這樣XDD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15:00任何自然人及法人代表.. 否則下次判決又被駁回了
作者:
natuyuki (natuyuki)
2015-09-28 09:17:00我有疑問。推文也是一堆人看法分歧,你們想要的是什麼?是想找到某個人的說法剛好小組長&炸彈都認同嗎?還是?
作者:
carolyt (不能再午睡了 @.@)
2015-09-28 09:18:00申訴本來就是ga的權利,為什麼是修道人就要叫人吞下去?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18:00申訴是GA的權力!!但是點名他嘴巴一套,手做一套,也是別人的權力(剛發現禮拜一飲水機被自動定時關掉,X)該規定「主詞」自始即不需存在至於小組長當初錯誤判決的原因很簡單推測是「習慣性把版主當小弟」,就像很多人當了官就忘記自是選出來服務的,官字兩個口,一個用來念別人、一個用來管別人忘了那些東西都是自己也要遵守的(參閱暫行版規)你們給我立正站好(一邊挖鼻孔)最後~~~ 整個暫行版規都沒主詞嗎?新來的?
作者:
carolyt (不能再午睡了 @.@)
2015-09-28 09:29:00小組長的功能就是"二讀",版規有漏洞就改,各司其職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33:00那就請小卒長廢除暫行版規並重定之組並請小組長要求全組版規大翻修,加入主詞、對象第三請小組長往上呈報,全站版規大翻修護航不用護到這麼難看,他自己的暫行版規都沒辦法稱過他的解讀方式,真的是只准小組長放火
組務除了對字面的解讀和板主不同以外,他立場大概是只要有造成理解分歧就代表這個板規有瑕疵和漏洞吧(雖然我個人怎麼看都覺得只有一種解讀啦...orz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37:00MARVEL版最新MARVEL點給鬼遵守的版規給鬼遵守的版規給鬼遵守的版規給鬼遵守的版8-3第一行..............................................其實找找小組的規定,應該一堆沒主詞的以那些規定為依據,隨便都能翻盤
樓上別激動 組務會回你他認為第一行是規範作者以外的人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41:00就官大學問大~~~公道自在人心,版主都要下台了,管他去死~~~~~~~
重點應該不是第一行沒主詞,是第二行突然有主詞,所以被視為第二行的主詞只被第二行規範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42:00諾貝爾化學獎得主的專長都能變成教育了... 唸完就算了...
作者:
carolyt (不能再午睡了 @.@)
2015-09-28 09:43:00小組長只是看守內閣而已,新任的才有民意,但10/10會亂太久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43:00解讀應以訂定人之解讀為主小組長有其他解讀,應該字尋訂定人討論,若有歧異,仍應以訂定人之意見為主。
作者:
carolyt (不能再午睡了 @.@)
2015-09-28 09:44:00看守內閣還要發佛心幫大家把版規修到好?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44:00如此方能不離規定原意carolyt,就跟你說不要護航的這麼難看暫訂版規哪一條不是小組長PO上來的
作者:
seavon (Rock to die!)
2015-09-28 09:50:008-3開頭說禁止文章或推文 但只要是文章就一定是作者阿,感覺不用再加
作者:
wkwtb (....)
2015-09-28 09:52:00V大請洽國小的語文領域教師我已經打太多字了
作者: cycooda (塞庫) 2015-09-28 09:58:00
同意第一句泛指所有人,第二句特別指作者。逗點後面強調致重傷者但他一樣包括在過失傷害者中啊。後面特別強調作者也代表他包括在參與該文章的版友中。認為可能在簽名檔或是暱稱中透露個人資訊,難道看到id他不會知道站內信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9-28 10:04:00如果板規有爭議,修正不就好了,還是改有漏洞的板規會發生什麼事?整篇看下來,你開頭說詢問討論這條板規,但就算扣掉小組長,也很多人不認同你的解讀,如果有分歧那就修改一下敘述方式不就皆大歡喜,看你的回應並沒有想討論,到像是你想把這條po上來,讓大家跟你一起說小組看法是錯的,結果沒成功...
po上來很好啊 沒po我都不知道那條可以這樣解讀 判決文的駁回理由看得一頭霧水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9-28 10:27:00話說要怎麼防在id跟暱稱透漏資訊的啊?還有ga到底是不是神棍啊?要燒嗎?
作者:
ice76824 (不成熟的紳士)
2015-09-28 10:27:00這樣不是很好嗎?給大家指點前版主的機會啊以後修正板規也有幫助,這麼正向的事情也要說嘴阿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9-28 10:29:00你這篇下面也有人不贊同你的意見,你有看嗎?還是只看想看的啊?
作者: IBIRDYOU (不理你) 2015-09-28 10:30:00
為何要猜測別人的想法,人家問意見就給意見啊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9-28 10:34:00對也,那跟你解讀法不同的意見你看了沒啊?跟你相同的人你都有回應,那其他的你要不要也回應,才叫討論啊你說這條是防神棍用的,那id神棍怎麼防啊?還是id神棍高階棍,不罰?
作者:
diy7822 (懶惰)
2015-09-28 10:37:00波這重點是啥?
剛在置底看到還有人提到名片檔呢,那我再修正一下我上面的模擬「任何人禁止用任何方式於本看板任何地方或任何可能外連處透露或徵求任何相關資訊」這樣夠了嗎XD而且沒有逗號,絕對是同一條!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9-28 10:42:00樓上,但是版主管不到id跟名片啊
作者: newyork2000 2015-09-28 10:42:00
洗白白
作者: cycooda (塞庫) 2015-09-28 10:48:00
即使在暱稱或是簽名透漏自己的資訊也不代表是神棍吧,是規範版友作這樣的動作。若是單純連結或帳號沒事吧,問題是他請人家到個版問啊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9-28 10:53:00所以內容不說,但聯絡方式在id就是願者上鉤,文中有提供就是主動打獵嗎?但是留方式就是神棍嗎?回到板規本意,防神棍,但誰是神棍,誰能審判誰是不是神棍呢?
這條款用意是防止板友可能受害吧 管轄外的地方就沒辦法啊 台灣法律也管不到台灣人在外國被殺關於提供資訊是否等於神棍 這點我是覺得爭議比那個一二行是否有主詞跟逗號的大很多啦 兩件不同的事
作者: cycooda (塞庫) 2015-09-28 10:59:00
噢不,怎麼還在說神棍
作者: senastey (新竹光頭王) 2015-09-28 11:03:00
我認為前段及於所有人,而後段只及於作者。但我想請問一下當初怎麼適用這條的我還是沒看懂 還有人願意替我解釋一下嗎@@
作者: cycooda (塞庫) 2015-09-28 11:09:00
樓上可去看公告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15-09-28 11:13:00我覺得我的政見應該是可以包含兩種情況啦..
作者: Hitimothy 2015-09-28 11:14:00
樓上 會投你啦 哈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15-09-28 11:17:00我的想法是:作者擺哪裡不是重點,"文章內"禁止出現徵求站內信不就代表禁止作者這麼做嗎?重點是在:不只禁止站內信,而是要加入禁止作者或推文者可能會推廣的任何手段,像是這次事件的請洽個板
作者: cycooda (塞庫) 2015-09-28 11:25:00
我的想法是,第一句就是禁止所有人在文章內有此行為了,若還要加入作者兩字標明限制,那此條款有什麼意思?讀者就可以在文章內這樣作嗎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15-09-28 11:26:00我原本有考慮廣告文宣傳推廣的部分是不是連個板與粉絲專頁都禁一禁,但是考慮到這麼做,連那些在自己個板或粉專寫好文再轉錄來本板給大家看的作者如金魚、猛鬼系列..等造成波及,所以最後還是刪了這條政見
作者: Monchestnut (いばらの涙) 2015-09-28 11:28:00
是啦 火雷最大啦 板規隨她解釋咩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15-09-28 11:30:00最後的想法就是:板主也是人,只能在最大能力內保護板友不受神棍或詐騙人士侵害,像是板規訂得盡可能嚴謹;但是細節的部分仍要靠板友自己的自覺啦..真的要去給人騙,那神仙也難救..所以我才說板規盡可能訂得嚴謹,這樣就可以避免板規隨板主解釋的狀況
作者:
Bachsan (Counterpoint)
2015-09-28 11:35:00推
作者: zergtide 2015-09-28 12:00:00
推 這次被鑽漏洞 新版主要加油啊
作者:
wkwtb (....)
2015-09-28 12:09:00社會上,對於鑽法律漏洞的人,你我都會罵一句「垃圾」,在本版則是「法律不夠嚴謹」爛版主乾脆一條版規,一切依照六法全書,最周全
作者:
k355000 (番薯)
2015-09-28 12:26:00這串也是很媽佛
作者:
Traume (促咪)
2015-09-28 12:35:00覺得是有點標示不清,可把作者移到前面,然後變成頓號、非用逗號這樣連續一條的意思就會很清楚
作者:
jenny14 (jenny14)
2015-09-28 12:54:00就讓笨蛋被騙阿, 幹嘛自以為是保護他們, 吃力不討好現在版上亂成這樣害我少了很多故事可以看
作者:
wkwtb (....)
2015-09-28 13:23:00偶爾換口味也不錯
作者:
fkzj (fkzj)
2015-09-28 13:53:00單就字面來看,不管申訴的到底是什麼事件的話,第一句的可以當做是對所有人的限制。第二句寫明了作者而第一句沒有,那麼就語意上就只限制作者而不限制其它使用者。然後因為這兩句的限制的對象在語意上很明顯不同,所以不管標點符號是用逗號或句號,這兩句都會因語意而變成兩個獨立句子喔對了。中文在古代是很少使用標點符號的,現代的書籍在教古文時的標點符號,大多是為了幫助閱讀和理解,才由後來的人依據語意而加上。因此在中文裡,語句的分隔還是以語意為優先標點符號只是輔助,不能把標點符號當做唯一標準。可能會有人舉「下雨天留客天天留我不留」之類的故事來說,不過那是因為那兩種解釋原本就都能說得通,所以標點符號能做為分辨的方法。
逗號就是同一句話啊,不然幹嘛不用句號就好?沒有提及特定對象則適用於所有來marvel版的人,若要全部列出來,也不外乎就是發文者、讀者、推文及回文者,意義都是一樣的啊
作者: jerricle1 (福馬林的春天) 2015-09-28 15:22:00
昨天不是還在問事是什麼嗎?演到哪了?
作者:
wkwtb (....)
2015-09-28 16:26:00沒錯,都下台了,只不過是網路,就丟一邊管他去死
作者: weier08 (我們君) 2015-09-28 19:09:00
本版有沒有禁簡體字?
跟逗號沒關係,同一句話本來就可以有多個對象相關卻不盡相同的描述。法律條文很多啊,所以常出現包括但不限定……等,來防止鑽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