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建議板規11-1條文修正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9-10 19:59:38
暫且不管懲罰部份,現行11-1規範主要部份如下:
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檢舉)、對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
明顯貶抑詞語、挑釁謾罵
以我個人的理解在這裡可以拆成兩部份:
1.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檢舉)
2.對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明顯貶抑詞語、挑釁謾罵
這裡有個微妙的地方是,如果A指名攻擊B,然後C檢舉2.的部份理論上應該要成立,因為B
本身就是板規條文裡的「特定人士」,但我記得有看過幾次有人在C的位置檢舉1.而被打槍
的,姑且算是程序不正實體不論的處理方式吧,順便告訴大家應該怎麼檢舉才算是合現行
板規吧。
近來多次觀察11-1的標準多半鎖定在「明顯貶抑詞語」,就連人身攻擊也一樣,那這樣就
已經重覆規定的情況了,人身攻擊只看貶抑詞語後頭的侮辱、歧視、挑釁謾罵都要達明顯
貶抑才算違規,那規定那麼多是要做什麼?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BA%AB%E6%94%BB%E6%93%8A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785
人身攻擊沒有像侮辱、誹謗那樣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條文當指標,板主用的明顯貶抑詞概念
跟刑法上對侮辱的定義很像。
「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
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https://www.follaw.tw/f06/11489/ )
幾乎大部份11-1的檢舉板主在審查的都是貶抑的夠不夠明顯,實際上說這條的作用跟公然
侮辱罪有87%像應該不過份,這種情況下那人身攻擊的部份也顯得相當多餘,如果板主實
際上採用的是最狹義的人身攻擊標準,那跟公然侮辱罪規範的情況也很相近,他不只是要
求要有訴諸人身的謬誤還必須有強烈明顯的攻擊性。
侮辱、歧視、謾罵、挑釁(我這裡先分開),實際上前三者都會有貶抑損害當事人評價的情
況,單純檢舉11-1時板主似乎沒有想過挑釁這部份,帽子扣來扣去極盡挑釁之能力的論戰
中只要貶損的不夠明顯都不至於被查辦,因此我個人認為挑釁似乎也是虛設的標準。
有鑑於看過不少次的情況都是非當事人檢舉,加上板主的標準事實上只看貶抑程度,因此
建請修改簡化條文讓條文符合實際標準,增強板規的明確性,以上。
附註:我對審查標準沒有意見,若長期以來標準都一樣形成一種安穩的狀態那也是好事。
作者: dsyover (卡爾)   2018-09-10 22:55:00
我覺得特定人士應該比較指公眾人物…嗎 不清楚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9-10 22:57:00
文義上就是指可得特定的一個人,這種規範性的東西除非有更優先的必要不然通常是文義上的解釋優先啊...一個人或一些人*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18-09-12 00:25:00
這個部分其實已經有計畫要作部分調整,可能會在這次或下次的板規修正公告中一併修改,感謝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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