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心中有感,
一些朋友對於民間開立死診的觀念有些誤解。
我目前是衛生所醫師。
首先澄清的是,只要在台灣有醫師執照的就可以開立死亡證明。
所以並沒有所謂的民間法醫這個工作,
如果民眾不是在醫院死亡,那麼就有兩條路徑可以取得死亡證明。
一是司法相驗,一是行政相驗。只有自然病故才能行政相驗!
行政相驗其實是政府因應民情,讓一些堅持要從醫院回家才走的民眾
才有的方法。一般民眾需要先在離開醫院前取得「診斷證明」做佐證。
之後可以到戶籍地的衛生所請那邊的醫生到府相驗。或者,有些葬儀社
會有合作的地方診所醫師,他們想賺一些外快,就會出來做這一塊。
說實在的,一般的衛生所醫師不是很想出來行政相驗。因為收的不多,
擔的風險又大。舉例而言,我所在的單位,一次只收400,上班時間需
要隨call隨到,會申請衛生所行政相驗的民眾又多半弱勢,我通常都是
自己騎摩托車去喪家。錢收進來是進市府的統籌,也不是進我的口袋。
(當然也有原文收2000的衛生所,但我這邊是純做公衛的地方)
但不管怎麼說,願意去喪家的衛生所醫師都是不逃避責任的,我自己也是
抱著盡點心意的想法去做。
這邊就會說到前面提到的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意外、自殺、他殺)。
一般大家常看到開立死診的醫師都是像我一樣,只能開自然死亡。
簡單來說就是可以寫出病因病名的。
如果是到院前死亡、意外、死因不明的,你在急診、門診、衛生所都拿不到
死亡證明(按法律這些都要報請司法相驗)。
而一般病危返家死亡的民眾,從醫院帶的診斷證明就至關重要,不然衛生所
醫師和他素昧平生,其實是沒辦去開立死診,但因為死亡原因有醫院醫師幫
你做證,所以衛生所醫師就可以於法有據的協助開立死診。
司法相驗就是一般醫師無法確認死亡原因的情形,這時候需要請檢察官或法醫
來確認(法醫不是誰都可以擔任,是一種專責專任的工作,知名的法醫就像高大成、
石台平這些人)因為這些死亡個案,需要去釐清當中的刑事責任。
這裡就會出現一些灰色空間,在非自然死亡的情形,家屬覺得死者的死亡不
名譽,或者想詐保,或者貪圖方便,或者觀念不正確,就會付多一點錢找民間
診所醫師去取得自然死亡的死亡證明,藉此迴避司法相驗。(因為非自然死亡
醫院不開、衛生所通常也不開)
另一方面,一些葬儀社也會提供special服務,有合作醫師可以開死診,自然死亡
會開(這點衛生所很感激),非自然死亡…
不過通常葬儀社和賺外快的醫師還是有底限,太誇張的也不敢碰。
這邊算是良心建議,如果真的有家人病危,除非病人心願是回家,不然直接在醫
院取得死診是比較方便省錢的。
補marvel點,
有一次一個1歲大的小孩父母跑來替小孩開死診,因為他們帶某醫院的診
斷證明,病因也很明確,所以我也只能硬著頭皮上,結果跟著家屬一到喪家,才
發現小孩從醫院到家,被放了一整天了才來找我,而夫妻倆是一起來衛生所找我,
一進喪家發現家中沒有別人,所以剛剛你們是把死去的小孩放家中就來喔…
後來因為死因明確,加上家屬哀戚的神情,我也就好人做到底了,因為他們如果
去外面找別的醫師開就是2000起跳,還是我這邊400公道。
當我走出喪家的時候,心情是很複雜的,一方面心疼小孩,一方面難過媽媽
好不容易懷上的小孩就這樣走了,一方面媽媽難過地把死去的小孩抱起來,
走到門口送我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