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6270217-1.aspx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藥師法部分條文,未來藥
師工作地點,遇特殊狀況,將不再以一處為限。
現行法律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不過,民國102年7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1號解釋,這項規定未就藥師於不違
反立法目的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已不必要
限制藥師執業自由,牴觸中華民國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工作權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
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遇藥癮戒治或
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的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或
緊急需要等狀況,藥師經事先報准,得於原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執行業務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訂定。1030627
(中央社 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