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截肢醫學倫理請教

作者: featherch (feather)   2014-08-05 19:52:40
※ 引述《dhcs (eesti)》之銘言:
: ※ 引述《featherch (feather)》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截肢醫學倫理請教
: : 時間: Tue Aug 5 00:24:45 2014
: : 推 dhcs:聲請宣告到底需要多少時間?實際上這種未經宣告然後法律上無 08/05 01:17
: : → dhcs:代理權的人在簽字這種事情每天都在發生。要不要照聲請的條文 08/05 01:18
: : → dhcs:讓醫院設立一套慣例聲請的流程? 08/05 01:18
: : 其實這種事情也不一定很常發生,因為多數時候像這種已經缺乏決策能力,
: : 又缺乏社會支持的病患,醫師經常已經會認為他不一定要那麼積極地活下去。
: : 雖然程序上不妥,但若實際上大家都沒那個去找人聲請的閒工夫,
:    ︿︿︿︿︿
: : 那直接請配偶簽字拒絕也未嘗不可(我要再強調一次這樣是犧牲病患的程序保障)。
:                           ︿︿︿︿︿︿︿︿︿︿
: : 今天的案例裡前妻是有法定代理權的,若為了方便找沒有法定代理權的人簽字,
:            ︿︿︿︿︿  
: : 有可能醫師自己最後會有麻煩哩
: 抱歉斷章,此處似有矛盾之處。本案按照原作HoterLin所述,病人意識
: 「稍不清楚 約12分 無法自己判斷...唯一的家屬 是前妻(分居兩地N年 但未辦離婚)」
: 這樣就可以說前妻有法定代理權?醫師或許可以判斷的意識,但我們可以決定他有沒有
: 行為能力?應該不行。這個病人,沒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就無法有法定代理人,即使
: 事實上已沒辦法取得他的知情同意。既然他事前沒有指定意定代理人,那麼就處於自己
: 不能決定他人也無法決定的狀態。就是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才有「
: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設計。除非我們依法替他聲請宣告,然後才可能有法定代理人。
: 好吧,假設末期病人現在流行事先指定代理人、預簽DNR,上述的情形難道很少?實
: 際上「非末期」病人突然挫起來、意識突然變差、或是像本案這樣還不到末期但是已經
: 爛掉的病人,沒有事先指定代理人,由家屬代為決定簽署各項同意書,這類便宜行事根
: 本就是每天都在發生。問問看病人、家屬、醫護,有幾人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那張同意書
: 有沒有效?不知道?等請律師的時候就會知道了。
法院決定當事人是否有行為能力也是藉由司法精神鑑定,
今天撇除法律不談,醫師雖不能去宣告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但在醫療決策施行的當下應可以(也應該要)判斷病患是否有決策能力。
1. 先談法律
你說的沒錯,當成年病患在還沒有監護宣告之前,他沒有法定代理人,
配偶根據民法第1003條第一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代理的範圍也不及於當事人的一身專屬權利(人格權、身體權等)。
但是在醫療上意識不清的情形可以被認為是例外,
根據醫療法第63,64,65條,實施手術、治療、病理檢查等行為時,
應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
此於法律解釋上可認為這些人在緊急情況下就是可以代理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根據醫療法跟,找到一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看來是一樣的,
但這樣的說法被學說普遍批評,
因為配偶的決定權怎麼會落後於親屬,又關係人是誰並不明確。
這個法律漏洞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被嘗試修補,
當末期病人無法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或維生醫療同意書,
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其意願時,
同法第7條第3款前段規定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而最近親屬的順序依同條第4款為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這樣類推適用下很明白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對醫師而言,
臨時找到的人簽的所有同意書要有效(要免除醫師強制醫療的法律責任),
只要照前述順序來找人就對了。所以妻子在醫療上是法代無誤。
: 甚麼?此類便宜行事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精神準用之?不合法變有理由?
: 甚麼?這個要K的病人已經末期?直接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 甚麼?這個病人要K腳超緊急,不K會死,緊急避難?緊急避難還要同意書嗎?
: 見解如何,還請賜教。
2. 再談倫理
法律適用已如上所述,這三個問題都能回答,
但綜上所述,
本案中便宜行事找配偶簽具同意書看似完全合法,卻並不符合醫學倫理的精神,
不妥處相信大家都看得出來,
此乃法律漏洞,有待各位具有愛心的醫師經由實踐來填補。
為了符合醫學倫理讓社會更好的中心思想,
你說不對啊,他老婆就完全不愛他,怎麼能讓她決定?!
對啊不能,所以醫師要先幫病人初步判斷他到底應不應該被K,
如果認為應該開比較好,卻出現一種你說的情形,病患要K腳超緊急,結果老婆不同意!
緊急避難的規定只是讓你在刑法上不會被抓去關,不表示在醫療契約上你不用賠錢。
因為老婆拒絕你又要硬K,為了避免法律責任曖昧不明,醫師承擔的風險很大
(到時候被告的時候他老婆哭訴說他們超有愛,醫師硬要強制醫療讓她痛苦,
則醫師不但要證明他們恩斷義絕,還要扯一堆醫療法的立法理由來為自己免責),
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同前述,聲請特別代理人,然後再來讓那代理人判斷要不要K腳。
又有一種情形是我說的「犧牲病患程序保障」的情形,
就是醫師已經判斷病人不要K比較好,但又要省事、又要自保,
就直接讓老婆簽同意書,再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他們的愛恨糾葛,
到時候就不會有人來告得贏你,但實質上你已某程度保障了病患的利益。
: 現在,如果聲請宣告指定代理人緩不濟急,病人情況又不被認為緊急,法官拒絕指定法
: 代,那搞聲請流程應該也沒甚麼用了,還不如叫病人普遍預立醫囑指定醫療代理人,但
: 看看安寧緩和,作得到嗎?還是我們就繼續便宜行事,然後到庭上跟檢座推事大律師說
: 我很有醫德,作出對病人最好的處置?
如果在特定個案中,聲請宣告指定代理人已經緩不濟急,
我只能說這是病患的造化,因為醫師的資源也有限,
他自己數十年來不去跟老婆辦離婚也不指定醫療代理人,現在衰了吧,是要怪誰,
雖然有可能是社會給他的資源不足,他不知道怎麼辦離婚,不知道怎麼指定醫療代理人,
但這苦果也是某程度他只能自己去承擔,算他命不好,
故今天該病患僥倖遇到一個超有正義感的醫師,
先幫病人硬K,再承受所有法律責任,還去請律師,
四處去蒐集他跟老婆實質離異的證據,算他好運;
遇到法院來不及指定暫時代理人這病人就死了,算他衰,
因為我一直認為醫學倫理是一個幫助醫師在緊急時刻可以快速決定合理作為的思考方式,
遇到這種情形,我們只能怒吼在這個社會裡公義還不夠達到完全實踐,
然後要求一個更合理的社會制度,而非要求醫師無限的自責與忙碌。
作者: dhcs (eesti)   2014-08-05 20:30:00
結論感人
作者: Elleria (踽柳)   2014-08-06 16:53:00
推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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