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951753j (IreneTW)》之銘言:
: 有一間北部大廟的慣例
: 病人有complaint -> 護理師call住院醫師 -> 住院醫師口頭醫囑 -> 護理師將醫囑回傳
: intern -> intern用住院醫師帳號及住院醫師章開立醫囑
: 有件事小銀蛋一直很疑惑,這個舉動會不會觸犯刑法第十五章的偽造文書印文罪
: 如果觸犯的話,只是by order的小銀蛋最糟糕的情況會面臨多久的刑期
: 有請板上的大大指點迷津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或見: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883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11723
裁判字號:47年台上字第226號
案由摘要:詐欺
裁判日期:民國 47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6年~47年)第 530-53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3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三)第 40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0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232-23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43.10.23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81.05.16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
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
成立該條之罪。
裁判字號:93年度台上字第6311號
案由摘要: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9 期 286-29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210 條 ( 92.06.25 )
要旨: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
作文書或簽發有價證券為構成要件之一,如行為人係基於有製作權人之授
權而製作,固不能謂無製作權,惟若逾越授權之範圍而製作,即不得以曾
獲授權而免其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
結論:
1.無製作權人可基於有製作權人之授權而製作不違法
2.但必須於授權範圍內為之,若逾越授權範圍則違法
(最好和住院醫師直接通話確認...否則萬一是護理師傳話有誤差...)
另外附上一則之前post在medache版關於開照會單代簽名被判刑的判決
https://www.ptt.cc/bbs/medache/M.1182144322.A.A5F.html
該案雖經最高院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98,上更(一),191)改判無罪
但這種瓜田李下讓法官有心證空間的最好還是能盡量避免